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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7-5978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12-01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7-12-01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前移监督关口,提前告知责任,根据相关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告知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银川市及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前告知经济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告知责任具体以《银川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生态环境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告知书的内容由银川市委组织部会同银川市审计局、银川市环境保护局、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规定及工作要求制定。 

  第五条 告知的责任根据工作要求进行调整增加。调整增加时,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拟定相应的具体内容,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六条 告知书中的经济责任告知内容由银川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 告知书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告知内容由银川市环保局制定,解释,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告知书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内容由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解释,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级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与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当告知其履行经济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的原则要求,送达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五份,领导干部签字后,分别由个人、组织部门、审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留档保存。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银川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安全生产责任 

         告知书(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位) 

        2.银川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安全生产责任  

         告知书(国有企业)     

  

附件1: 

    

  告知时间:_________签收:_________      

    

             银川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 

                         (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 

    

  ________同志: 

  根据《银川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办法》相关规定,现将你新任职务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如下: 

  一、经济责任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2)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所采取的措施。 

  (3)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布署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4)履行部门职责全面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5)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2.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1)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 

  (2)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总体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包括:重大预算资金分配管理、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对外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 

  (3)具体重大决策事项内容的合法性、程序的合规性、执行的有效性。 

  3.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1)部门预算编报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合规性;预算批复的合规性。 

  (2)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 

  (3)非税收入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 

  (4)资产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5)单位债务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6)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7)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1)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2)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3)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4)履行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情况。 

  (5)历次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5.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6.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生态及环境保护责任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二)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 

  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三)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和落实国家关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利用等政策的情况。 

  2.建立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情况。 

  3.履行本部门(系统)、本单位在《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修订版》(银党办〔2017〕21号)中有关职责情况。 

  4.贯彻执行环保相关方针政策所采取的决策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5.行政区域内无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情况。 

  6.生态环保约束性指标、环保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7.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保护情况。 

  8.重大环保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9.大额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 

  10.其它与生态环保责任有关的内容。 

  三、安全生产责任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银川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规定。 

  (二)领导干部任前安全生产责任告知的主要内容。 

  1.认真履行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本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经费投入、隐患治理和责任制考核等重点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3.支持和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 

  4.每季度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5.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6.其他与安全生产责任有关的内容。 

   

  附件2: 

    

  告知时间:_________签收:_________ 

    

                          银川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 

                                      (国有企业) 

    

  _________同志: 

  根据《银川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办法》相关规定,现将你新任职务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如下: 

  一、经济责任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三)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1)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情况。 

  (3)贯彻执行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政策情况。 

  (4)贯彻执行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政策情况。 

  (5)贯彻执行自主创新与经济安全政策情况。 

  (6)制定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以及执行情况。 

  (7)企业发展的总体情况。 

  (8)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2.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1)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总体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包括:重大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股权投资、重大经济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采购事项、重大资本运作,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3)具体重大决策事项内容的合法性、程序的合规性、执行的有效性。 

  3.财务收支情况。 

  (1)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2)企业损益的真实合法性。 

  (3)企业资产质量。企业资产规模和结构状况,以及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良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对外担保,待决诉讼等事项导致的潜在损失等。 

  (4)企业负债状况。企业债务规模和结构、偿债能力,以及企业负债的增减变化情况。 

  (5)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情况。 

  4.内部管理。 

  (1)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2)对下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3)企业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离任企业领导干部交接情况。 

  (5)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5.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6.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生态及环境保护责任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二)领导人员生态环保责任。 

  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三)领导人员生态环保责任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和落实国家关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利用等政策的情况。 

  2.将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纳入企业发展战略情况。 

  3.企业生产期间无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情况。 

  4.贯彻执行环保相关方针政策所采取的决策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5.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6.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保护情况。 

  7.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银川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规定。 

  (二)领导干部任前安全生产责任告知的主要内容。 

  1.认真履行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本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经费投入、隐患治理和责任制考核等重点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3.支持和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 

  4.每季度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5.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6.其他与安全生产责任有关的内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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