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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8-0044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12-27
责任部门:银川市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12-27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盘活农村资源市场,激活农村各类产权要素,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6〕45号)文件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公开、公平、有序的流转交易,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以农为主,释放权能。坚持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稳定承包权;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放活农村产权的经营权和其他依法衍生的权能,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服务。 

  ——突出公益,服务三农。坚持服务“三农”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农民自愿,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村民自治、公开透明、平等协商、自主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村产权的流动。 

  ——权属清晰,统一管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必须是权属清晰、无纠纷矛盾,且已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农村产权。在坚持农村产权所有权、承包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和其他依法衍生的权能实行统一管理。 

  ——积极探索,稳妥推进。遵循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建立符合银川实际的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不断改进完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服务方式、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逐步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流转交易体系建设,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二、构建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 

  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努力构建“流转权能丰富、组织架构清晰、运行制度规范、管理模式先进、信息联动共享、社会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市场与体系。全市按照“统一平台建设、统一服务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监督机制”的“六统一”模式,搭建全市统一的“系统健全、体制顺畅、功能完善、覆盖面广”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机制,促进流转交易行为规范有序,防范流转交易风险,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权益。 

  (三)定位与性质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特征,具有显著的农业农村特色,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 

  (四)服务功能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要为服务主体提供信息传递、受理申请、组织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资金结算等基本服务,又要主动适应流转主体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开展抵押融资资产评估、测绘、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等配套服务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优势,积极探索、大力推广“不出门、不见面、规范办、马上办”的“互联网+流转交易”优化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智能信息化手段和完备的市、县、乡、村四级流转交易服务体系,推进实体流转交易场所式服务与农民网上竞价流转交易的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流转交易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形成集各项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五)管理体系与平台建设 

  1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由政府牵头,组织、政研(农办)、纪检监察、编办、农牧、林业、水务、住建、国土、科技(知识产权)、公共资源交易、财政、民政、审计、金融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并加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指导办公室的牌子,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运行过程的监督指导、落实管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等具体工作。 

  2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在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涉及机构、人员等具体编制事项,以自治区和银川市制部门核为准按照“统一平台建设、统一服务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监督机制”的“六统一”模式,搭建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为农服务平台,作为覆盖全市三区两县一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一级平台,受理全市范围内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业务,为深化农村改革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 

  服务中心应提供信息发布、组织流转交易、产权抵押等服务场地,开设咨询受理、产权审核、进场交易、交易鉴证、产权抵押等服务窗口;整合、共享各方资源,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统一建设及维护工作;配合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及规则;制定流转交易流程、鉴证程序、管理服务等细则;受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负责流转交易条件的要件齐全性审核;收集、汇总、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登记受让意向;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成交确认、资金结算、鉴证等工作;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事项咨询服务;配合相关部门、金融和评估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评估指导工作;与金融机构紧密配合,做好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工作;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情况统计、分析、信息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各乡(镇、涉农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接受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涉及农村产权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行免费服务,市服务中心正常运转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3各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二级平台设置。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建立直属平台,作为二级平台,由市级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三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业务。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同时作为二级平台,流转交易服务业务按照“六统一、属地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其服务机构编制、人事、财物等关系不变,接受市级服务中心业务管理和两县一市政府监督管理,承办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业务。 

  4.乡(镇、涉农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全市各乡(镇、涉农街道)依托民生(便民)服务中心等现有场所,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承担收集发布交易信息、受理申请、资格审核、资料报送、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各乡(镇、涉农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要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并向流转交易人提供所需的申请资料文本,受理流转交易申请;为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农民、农村经济组织提供相关证明等,并对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流转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对流转交易的条件、资格、权属等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合格的,向上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报送真实、有效、合法的流转交易申请材料;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评估工作,配合做好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 

  5设置村委会(涉农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全市各村委会(涉农社区)设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为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提供政策宣传引导、收集核实信息、初审流转交易申请、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协调配合产权评估、调处纠纷、维护当事者权益等服务。 

  三、规范运行 

  (六)流转交易的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参与市场流转交易。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七)流转交易的范围与品种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流转交易的品种、范围、规则、程序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可根据实际,本着“先易后难、先少后多、稳步推进、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好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的流转交易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在实践中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中央的部署要求,调整相应的流转交易品种。 

  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四荒”地使用权、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含土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设施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经登记备案的大型农机具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抵押管理的农村产权。 

  (八)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与程序 

  ——权属清晰。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流转交易的产权,权属必须清晰且无争议。产权流转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委托人,共有产权交易需要共有人同意。 

  ——公开操作。凡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可依法流转交易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公开进行,防止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行为,坚决杜绝损害农民群众和集体权益的现象。积极引导数额较大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荒地经营权及其它农村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公平规范交易。 

  ——科学评估。农户家庭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流转交易的,是否需要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或与意向受让方协商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流转交易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且产权价值较高的,须由乡(镇、涉农街道)服务窗口组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产权价值较低且容易评估的,可由出让主体组织当地资产评估委员会或有经验的村民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严格资格审查。各县(市)区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村委会要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条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并为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出具身份证明、相关权属证明,尤其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流转交易行为的资格审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依法对转让方、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的要件齐全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登记备案。 

  ——受理转让申请。转让方需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产权权属有效证明、转让标的情况说明及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公开信息发布。扩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竞争和参与度。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通过交易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及电视、报刊等媒体,对审核通过拟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统一发布信息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公布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限由各产权流转交易规则或转让方和市服务中心协商确定。在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统一发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产权受让方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受让产权用途说明及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依法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齐全性进行要件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组织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征求流转双方意见,选择适当的流转交易方式组织交易。达成流转意向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农村土地折价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及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资金结算。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将产权流转交易价款交付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中心按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划给转让方。 

  ——交易鉴证。流转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为流转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定书》。依据各类农村产权权属相关规定,流转交易双方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定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在农村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或登记备案手续;可以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的,可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定书》和相关抵押担保手续向金融机构办理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融资。 

  ——归档管理。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 

  (九)流转交易的方式 

  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方式可采取双方协商、竞价、招投标、拍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流转交易收益 

  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农村个人产权的流转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四、明晰职责,强化监管 

  (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农民自愿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及时总结,稳步探索;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健全市场相关配套制度,及时修订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交易风险防控等监督机制,加强检查和动态监测,规范市场运行,防范交易风险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杜绝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问题,促进交易公平。 

  (十二)强化各县(市)区职责 

  各级政府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监管的责任主体。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并扎实做好各类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全力配合好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统一建设及整合工作,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同时,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出台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办法、流转交易风险防范防控机制等,探索建立抵押产权风险处置机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风险基金,切实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强化各职能部门职责 

  农牧、林业、水务、住建、国土、科技(知识产权)等各级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所属权属管辖和审批权,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法律法规解答、服务指导,积极配合流转交易机构开展服务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尽快完成相关权属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流转交易打好基础;会同市级服务中心研究制定各自职权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流程、文书文本及相关规章制度,并对未尽事宜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做好流转交易所需的审核确认工作,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进行行为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要制定出台各项权属的抵押贷款、担保融资和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依法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的金融类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财政部门提供流转交易平台及体系建设所需的资金保障。政研(农办)、组织、纪检监察、民政、审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政策,加强对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村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审计、纪检监察等工作。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顺利实施。 

  (十四)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机制 

  各县(市)区及乡(镇、涉农街道)政府、各级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妥善解决农村产权权属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农村产权监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十五)强化报告制度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要定期向农村产权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月度流转交易数据及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如发生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各项报告要同时抄报农村产权主管、产权登记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 

  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多种形式,向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熟悉、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知识,关注和监督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切实提高业务水平,依法规范流转交易行为。 

  (十七)推动行业自律 

  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经纪代理机制,由农村产权流转主管部门会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公布有资质的经纪代理机构名单,供交易双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行业协会,积极推进行业规范、流转交易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开展经验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提升市场公信力 

  附件: 1.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银川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3.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流程图 

        4.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构架示意图 

  

附件1 

                        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公开、公平、有序的流转交易,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遵循“以农为主,释放权能;突出公益,服务三农;农民自愿,公平公正;权属清晰,统一管理;积极探索,稳妥推进”五项基本原则。 

  第二条  为盘活农村资源市场,激活农村各类产权要素,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6]45号)和银川市《关于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出让主体(以下称转让方)在符合相关决策,并履行批准程序后,通过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做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流转交易各方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服务中心承办银川市全市范围内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主办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业务;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可承办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农民个人产权流转交易的,鼓励在服务中心进行;积极引导数额较大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集体荒地经营权及其它农村产权,进入服务中心公开公平流转交易。 

  第六条  流转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流转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三)“四荒”地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未开发利用和盐渍化荒地的使用权,依法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使用权。 

  (四)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五)草原承包经营权。 

  (六)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包括在规范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经营权。 

  (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含土地)。 

  (八)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九)农民住房财产权。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 

  (十)农业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 

  (十一)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 

  (十二)经登记备案的大型农机具所有权。包括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使用的大型农机具等。 

  (十三)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十四)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管理的农村产权。 

  第八条  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方式可采取双方协商、竞价、招投标、拍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权证齐全有效且无争议。产权流转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委托人,共有产权交易需要共有人同意。 

  (二)具有产权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交易用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产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在已划定的生态红线内违规从事生产的; 

  (三)农村集体产权转让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他限制流转交易的。 

  第十一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设立由政府牵头,组织、政研(农办)、纪检监察、编办、农牧、林业、水务、住建、国土、科技(知识产权)、公共资源交易、财政、民政、审计、金融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并加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指导办公室的牌子,负责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建设、运行过程的监督指导、落实管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等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农村产权流转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 

  (二)研究起草并提请政府制定有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结合实际,逐步健全市场相关配套制度,及时修订完善运行机制; 

  (四)协调、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健全交易风险防控等监督机制,加强检查和动态监测,规范市场运行,防范交易风险; 

  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杜绝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问题; 

  )组织界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审定应进行市场化配置并进入服务中心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组织审定特殊情况下不进入服务中心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是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监管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村委会要对流转交易的条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并为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出具身份证明、相关权属证明,尤其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流转交易行为的资格审查,并对审查审核、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农牧林业、水务、住建、国土、科技(知识产权)等各级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司其职,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一)认真履行所属权属管辖和审批权,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法律法规解答、服务指导; 

  (二)按照各自职责,尽快完成相关权属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与流转交易机构研究制定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程序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做好流转交易所需的审核确认工作,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管,并依法履行其它监管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要制定出台各项权属的抵押贷款、担保融资和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依法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的金融类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 

  政研(农办)、组织、纪检监察、民政、审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政策,加强对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村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审计、纪检监察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是为全市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综合平台。服务中心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修改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相关的操作细则; 

  (二)负责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各类场所和服务; 

  (三)负责组织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 

  (四)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电子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竞价、招标、拍卖、协议协商、成交确认、资金结算、鉴证等工作并负责对流转交易条件的要件齐全性进行审核; 

  (六)配合相关部门、金融和评估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评估指导工作和抵押担保贷款工作; 

  (七)负责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秩序,见证交易活动过程,配合调查、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情况统计、分析、信息反馈以及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九)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各乡(镇、涉农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规范工作; 

  )承办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乡(镇、涉农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担负收集发布交易信息、受理申请、资格审核、资料报送、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 

  (一)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并向流转交易人提供所需的申请资料文本,受理流转交易申请; 

  (二)为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农民、农村经济组织提供相关证明等,并对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流转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对流转交易的条件、资格、权属等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合格的,向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真实、有效、合法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材料;经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在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综合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上统一发布流转交易信息;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评估工作,配合做好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乡(镇、涉农街道)所属各村委会(涉农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负责为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提供政策引导宣传、收集核实信息、初审流转交易申请、出具相关证明资料、调处纠纷、维护当事者权益等服务。 

  第三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八条  转让方向所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点)提交产权流转交易申请材料;由乡镇(街道)、农业相关职能部门及村委会对流转交易的条件、资格、权属进行审核确认;乡镇(街道)服务窗口(点)初审合格,并经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向服务中心报送真实、有效、合法的流转交易申请材料。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以及交易条件、受让方的资格条件、选择的竞价方式、交易保证金以及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等。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由服务中心统一制订,转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可在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窗口(点)领取或在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网站下载打印。 

  第二十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信息发布的,应向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为个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如为集体(村委会),需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如为公司,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按所转让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 

  (五)相关决策、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村委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 

  2、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主管部门的批文等。 

  涉及产权使用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产权所有权拥有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经营权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明。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七)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八)委托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联合出让的,需提交联合出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十)涉及集体产权转让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及确认决议。确认评估结果的决议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服务中心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要件齐全性要求的,服务中心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件齐全性要求的,服务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四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电视、报刊上进行公告。公告应当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及展示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限由各产权流转交易规则或转让方和服务中心协商确定,以信息首次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二十六条  在公告期限内,未经服务中心同意,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服务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日;延期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由转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转让方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则由该决策、批准人确定。依法依规须经资产评估的,转让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挂牌价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服务中心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服务中心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五章  登记受让方 

  第三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向服务中心提出产权受让书面或网上申请。《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由服务中心统一制订,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可在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窗口(点)领取或在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网站下载打印。 

  第三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受让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相应同意受让批复。 

  (六)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七)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上述文件的公证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服务中心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要件齐全性审核,各级农村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三十四条  转让方在收到服务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服务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三十五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服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截止日前,应当按照协议、拍卖、招投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保证金提交给转让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服务机构(以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交易保证金为转让标的额的1%。 

  第六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七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服务中心按照公告的交易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有关交易行为;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服务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协议进行签约。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各级农村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到交易现场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十九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与服务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 

  第四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易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 

   第七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四十二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四十三条  交易资金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服务中心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服务中心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予以退付。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服务中心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 

   第四十五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服务中心结算账户后,服务中心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应当凭转让方出具的收款凭证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八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六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服务中心资金结算账户,服务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流转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四十七条  交易行为需要农牧主管部门批准的,服务中心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农牧主管部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四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代理机构、标的全称、流转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依据各类农村产权权属相关规定,流转交易双方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在农村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或登记备案手续;可以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的,可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抵押担保手续,向金融机构办理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融资。 

  第五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九章  归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服务中心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章  交易的中止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服务中心确定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当引起中止交易的情形消失后,服务中心应及时恢复流转交易。 

  第五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服务中心确定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服务中心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的; 

  (四)农村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服务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交易双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材料的齐全性要件审核,不承担包括交易双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五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服务中心做好纸质档案、音视频资料调阅等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权属流转交易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权属流转交易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 

  第五十九条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已建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其机构编制、人事、财物等关系不变,接受市级服务中心业务管理和两县一市政府监督管理,承办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业务。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银川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政策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权证齐全有效; 

  (二)流转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银川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服中心可流转交易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品种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在已划定的生态红线(如禁养区、草原红线等)内违规从事生产的;   

  (三)不符合土地流转准入监管和风险防控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限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第八条 流出方在服务中心进行流转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5.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及作价依据、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6.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照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流入方在服务中心进行流转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流入申请(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四)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流出和流入方提交流转交易申请后各乡(镇、涉农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及各村委会(涉农社区)服务对流转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对流转交易的权属、条件、资格等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需提交产权所在地政府相关权属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各职能部门要对流转交易双方权属、条件、资格等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合格的,向服务中心报送真实、有效、合法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材料;服务中心对提交的交易申请及资料进行要件齐全性审核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在银川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上统一发布流转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  流转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流出方和流入方与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公开发布供求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须设定间隔期限。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在公期限内,未经服务中心同意,流出方不得撤回交易。确需延长期限的,流出方和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协商确定。服务中心依据流出方提交的材料制作公示公告信息,在产权交易信息平台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公期以信息首次公之日为起始日。公示期结束后,服务中心组织流转交易。 

  第十五条  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应参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第十九条  按照服务中心的相关要求,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可以获得服务中心提供的流转交易鉴证。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项目编号; 

  (二)签约日期; 

  (三)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称; 

  (四)流入方及委托人全称; 

  (五)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成交金额; 

  (七)支付方式;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二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中心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三条 经有权机关授权,服务中心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人向服务中心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申请; 

  (二)抵押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相关方同意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转的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或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 

  (五)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得档案信息查询服务,服务中心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应交易双方要求,可以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项目策划、金融保险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应当制定工作规程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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