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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8-1546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3-23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8-03-23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2018年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2018年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切实加大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103号)(以下简称《自治区整改方案》)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17〕19号)(以下简称《银川市整改方案》)中明确的2018年具体整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8年整改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全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以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作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进一步增强银川的吸引力、创造力和竞争力,为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始终把生态环境作为城市发展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以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坚定走以生态和创新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环保投入占比逐年增加。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空气质量考核目标。2018年力争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6微克/立方米以内,较2017年下降6.5%,较2015年下降10%。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105微克/立方米以内,较2017年下降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沙尘天气除外);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典农河力争达到Ⅲ类水质、阅海等重点湖泊保持Ⅳ类水质,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达到长制久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全面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施“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和大气、水、土壤等专项整治计划,大力推进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实施燃煤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自然保护区整治。针对2018年底前需完成的整改问题,实施清单制管理,细化整改责任、目标、期限和具体措施,逐项整改,逐个销号,强化闭环管理,坚决整改到位。 

  (三)加快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完善环境管理和绿色发展制度体系,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全力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 

  三、整改任务及分工 

  (一)2017年整改不彻底或未完成的整改任务(3项)。 

  1.《自治区整改方案》第八项整改任务: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197台燃煤锅炉中,6台燃煤小锅炉(10蒸吨/小时及以下)未在2017年底完成淘汰(德荣物业2台、通运物业1台、暖顺供热公司2台、华凯乐饭店1台)。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兴庆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4月底 

  整改目标:6台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并完成整改销号工作。 

  整改措施:市住建局负责制定2018年燃煤小锅炉淘汰计划,建立淘汰清单,倒排工期,加快6台燃煤小锅炉拆除并网工作,确保2018年4月底完成淘汰任务。 

  2.《自治区整改方案》第十四项整改任务:阅海实业集团1台燃煤锅炉未按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在2017年底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金凤区政府 

  配合单位:阅海实业集团 

  整改时限:2018年4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强化监管措施,完成锅炉拆除工作。 

  3.《自治区整改方案》第七项整改任务: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达力(银川)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未按期完成。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兴庆区政府,市环保局 

  整改时限:2018年5月底 

  整改目标: 达力(银川)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成投运。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市住建局负责督促企业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提标改造,确保按期建成投运,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 

  (二)2018年底前应整改完成的整改任务(7项)。 

  1.《自治区整改方案》第十八项整改任务:全区燃煤小锅炉淘汰缓慢、新建锅炉控制不严,是导致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重要原因。 

  (1)“东热西送”等集中供热工程推进不力。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兴庆区政府、金凤区政府、永宁县政府、贺兰县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底 

  整改目标:“东热西送”一期、 西夏热电二期等集中供热工程全面投产达效。 

  整改措施:加快实施华“东热西送”(一期)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同步完成永宁县主要建成区及亲水大街以东城市区供热主干、次支管线的铺设、现存燃煤锅炉供热片区的并网工作。西夏热电(二期)全面投产达效。 

  (2)燃煤小锅炉淘汰缓慢,新建锅炉控制不严。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灵武市政府、永宁县政府、贺兰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底 

  整改目标:严格燃煤锅炉审批,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两县一市建成区禁止新改扩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淘汰任务。 

  整改措施: 

  一是严格控制新建锅炉审批。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制度规定中的环保准入要求,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两县一市建成区禁止新改扩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是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2018年4月30日前,由市住建局、两县一市政府分别负责,淘汰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下全部燃煤锅炉,制定2018年市辖三区燃煤锅炉拆除并网淘汰计划和方案,建立锅炉淘汰清单,2018年9月底前完成“东热西送”(一期)、西夏热电(二期)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所有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应急、调峰锅炉外);对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或无依托热源的燃煤锅炉,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改造。两县一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2018年燃煤锅炉淘汰计划和方案,2018年10月底前永宁县、灵武市建成区内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到位的其它区域燃煤锅炉全部淘汰;贺兰县对建成区内4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 

  三是市住建局、两县一市政府每月向市蓝天办报送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展,市蓝天办汇总后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2.《自治区整改方案》第二十项整改任务:燃煤锅炉废气治理设施不完善,银川市城市建成区(含两县一市)仍有142台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环保设施不完善,污染较为严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灵武市政府、永宁县政府、贺兰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兴庆区政府、金凤区政府、西夏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底 

  整改目标: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实施达标排放治理,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整改措施: 

  (1)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治理。2018年6月底,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142台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治理工作,并向社会公示。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保留使用的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同步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设施。对在2018年监督性监测中发现氮氧化物超标的燃煤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必须新建脱硝设施。2018年年底前,所有燃煤锅炉全部实现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强化执法监管。实施燃煤锅炉网格化管理,监督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燃煤锅炉房全覆盖监测,发现超标排放的,一律实施严厉处罚,对多次超标的实施按日计罚。 

  3.《自治区整改方案》第二十五项整改任务:6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持续为劣五类,其中部分水质仍在变差,现场抽查的银新干沟、四二干沟水体黑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 

  整改目标:全市重点排水沟基本达到地表水四类水质。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自治区、银川市《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8年5月底,完成(达力)银川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全市所有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进一步完善城市集污管网,逐步提高中水利用率,强化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严禁在厂区内露天晾晒污泥。 

  (3)各县(市)区政府严格按照《银川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 

  (4)加快推进6条重点入黄排水沟综合治理。重点对6条入黄排水沟城市段进行截源控污、清淤疏浚、绿化美化,在排水沟适宜地段建设人工湿地净化水质。2018年9月底,银新干沟、四二干沟、永宁中干沟、灵武东沟、永二干沟(章子湖)和第二排水沟的人工湿地工程全部建成,发挥效益。 

  (5)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重点整治排水沟沿线规模化养殖和农村生活废水等污染,严查偷排、直排等违法行为。 

  4.《自治区整改方案》第三十三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目前仍存在开发活动点位30处,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目前仍存在开发活动点位38处(核心区2处、缓冲区4处、实验区32处)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葡萄酒局,西夏区政府、贺兰县政府、永宁县政府、灵武市政府,白芨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文广局、财政局、公安局、环保局、农牧局、体育旅游局、交通运输局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 

  整改目标:完成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和生态恢复。 

  整改措施: 

  (1)市林业局、葡萄酒局、西夏区政府、贺兰县政府、永宁县政府对核查后的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的40处人类活动点位进行清理整治和生态恢复;灵武市政府、白芨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白芨滩自然保护区内38处人类活动点位进行清理整治和生态恢复。 

  (2)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治理措施,巩固2017年保护区整治成果,2018年9月底完成生态恢复,并通过验收销号。 

  (3)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5.《自治区整改方案》第三十六项:2013年7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总体规划》,侵占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1293亩。 

  责任单位:灵武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白芨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 

  整改目标:对自然保护区边界存在的纠纷问题进行核实,对确认占用区域进行生态恢复。 

  整改措施:配合自治区发改委完成《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总体规划》调整,将侵占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1293亩调出规划范围;对已占用区域按照督察组要求按期完成生态恢复。 

  6.《自治区整改方案》第三十八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3家非煤采矿企业中,未对渣堆等实施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环保局、财政局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 

  整改目标:全面恢复采矿区域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市国土局按照宁夏贺兰金石矿和大口子、主佛沟原硅石矿区治理与恢复总体方案的要求,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矿区治理与生态恢复成果。 

  (2)市国土局负责报请自治区国土厅会同林业厅、环保厅、财政厅组织验收,2018年9月底完成整改销号。 

  7.《自治区整改方案》第四十项: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养殖、制药、加油站、机械加工、建材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形成一定风险隐患,目前仍未取缔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水务局、环保局、农牧局、工信局、商务局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 

  整改目标:搬迁关闭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企业10家。 

  整改措施: 

  (1)6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上10家企业搬迁关闭工作。 

  (2)举一反三,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制药、加油站、机械加工、建材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企业的搬迁关闭工作。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整改时限为2020年,但需要2018年底落实的工作(2项)。 

  1.《自治区整改方案》第七项整改任务:银川市有关部门未有效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和“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7个相关项目未按期建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农牧局、行政审批局、规划局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 

  整改目标: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全部完成。 

  整改措施: 

  (1)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在2018年4月底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编制完成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2)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技术规范及实施方案要求,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及其他项目,并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 

  2.《自治区整改方案》第二十八项整改任务:“截至2015年底,“十二五”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建设的项目仅完成11个,完成率61%,7个项目未按期完成”。(目前已建成投运5个,有2个项目未建成或正式投运) 

  (1)完成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永宁县政府,灵武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整改时限:2018年5月底 

  整改目标:完成(达力)银川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永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和灵武市羊绒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 

  整改措施: 

  一是市住建局负责督促(达力)银川第一污水处理厂加快推进提标改造,确保按期建成投运,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 

  二是永宁县政府负责督促永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 

  三是灵武市政府负责督促羊绒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 

  (2)完成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农牧局、行政审批局、规划局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 

  整改措施: 

  一是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规划局在2018年4月底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编制完成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二是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技术规范及实施方案要求,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及其他项目,并在2018年9月底完成。 

  (3)加大资金投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在年度预算中列出污染治理资金,用于水污染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的实施。 

  (4)加大督查力度。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市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组织对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开展季督查,市纪委监委对不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或辖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的整改措施(4项)。 

  1.《自治区整改方案》第一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将其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压实环保责任,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之路。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标志性成果,产业转型基本完成,自然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好银川。 

  整改措施: 

  (1)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大力实施生态优先战略,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科学技术为支撑,着力优化空间开发格局、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环境质量水平、培育生态文明风尚,打造“碧水蓝天、明媚银川”城市品牌,深入持久地推进美丽银川建设,促进美丽银川向美好银川转变。 

  (2)市委、市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市属相关部门通过划定五条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生态保护工程,开展三大环境治理行动,加快推进美丽银川建设。到2020年,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积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普遍提高,美丽银川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3)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力有效组织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强化环境质量指标硬约束,到2020年,努力实现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18%、人均绿地面积达到17平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完成国家、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重点湖泊保持Ⅳ类水质,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能源资源消耗强度持续下降,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任务等主要指标。经过扎实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标志性成果,产业转型基本完成,碳排放总量达到峰值并开始下降,自然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好银川。 

  2.《自治区整改方案》第二项:环保投入不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环保局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大资金整合和支持力度,增加市、县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有效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市、县两级财政将环保治理项目列入财政预算,环保专项治理资金预算逐年增加10%,收缴的环境保护税全部用于环境治理。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 

  (2)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筹集和整合财政资金集中投向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 

  (3)加大银政银企合作,开展环保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实行环保项目最优惠贷款利率,力争为环保产业发展、企业污染治理融资提供更多便利,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 

  (4)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3.《自治区整改方案》第三项:2013年至2015年,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引进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项目,且部分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成为污染治理难点和群众投诉热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河新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行政审批局、环保局、经合外侨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从严把关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建设。 

  整改措施: 

  (1)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在项目引进、审批上,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从严把关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建设。今后不再引进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生物发酵等重污染类新建项目,现有企业改扩建项目不能扩大产能。 

  (2)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项目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企业,分类实施综合治理,已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强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直至整改任务落实。 

  (3)对群众投诉热点企业继续实施驻厂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对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永宁县、贺兰县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生物发酵、农药、医药等企业的监管力度,监督企业继续深化治理措施,对治理后不能稳定达标或达不到预期治理效果的,责令停产治理直至整改任务落实。 

  4.《自治区整改方案》第六项整改任务:加大对中央重视和社会关注的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责任追究力度。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1)从决策审批管理等环节入手,对重大环境污染、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进一步追溯责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追责,以严厉问责倒逼党员干部观念转变,强化责任落实。 

  (2)各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理念,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违背科学发展、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必须严格追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护卫绿水青山,造福一方百姓,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兼任,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调查组、督查督办组3个专项工作组,全面负责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协调落实和统筹推进。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实施清单制管理,坚持“以周保月、以月保年”的责任落实和项目推进机制,做到整改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见效一个。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整改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督察整改落实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整改方案》和《银川市整改方案》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持续对标整改。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强化网格化环境监管,强化环保队伍建设,巩固整改工作成果,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实行领导包抓,组织制定专项督察整改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分解任务,逐级传导压力,严格督办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对不担当不作为不履职导致督察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整改后出现反弹的县(市)区、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全部完成整改销号。  

  (三)严格督查督办。市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查督办工作方案,每月至少对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督察整改落实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督促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任务。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也要对照整改方案和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分析、定期督查问效、定期通报情况,并将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每月20日前书面报告市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定期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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