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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2015-02895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15〕136号 生成日期 2015-11-03
发布机构 灵武市 责任部门 临河镇人民政府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临河镇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临河镇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加强群众宣传,遵照执行。 

    

  附:临河镇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临河镇人民政府 

                                                          2015113 

       

  临河镇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顺利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土地征收区域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安置拆迁群众,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与灵武市人民政府《灵武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基础设施建设征(占)用土地及补偿标准》(灵政发〔200830号),结合临河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安置补偿方案。 

  一、 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一)依法评估 

  依法对每户宅基地上住房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由拆迁群众自行选择安置点购置房屋安置,其他地上树木及生产设施等附着物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对所占土地进行征收。 

  (二)以房换房或宅基地置换 

  1、 只以宅基地(以宅基地证或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范围为准)上被拆迁人的住房按附表4置换系数进行置换,每户原则上只置换1套安置房。置换后的房屋及所占宅基地不再进行补偿,对置换后剩余的房屋、宅基地以外的地上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树木、生产设施等附着物按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所占土地进行征收。 

  2、 以宅基地证或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范围为准的宅基地置换安置房,每户宅基地不超过0.6亩,每0.1亩宅基地置换20平方楼房。超出宅基地以外的地上主副房屋,按照每20平米置换1平米楼房进行置换补偿,也可以按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置换后的房屋及所占宅基地不再进行补偿,对其他地上树木及生产设施等附着物按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所占土地进行征收。 

   二、 共性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一)拆迁房屋、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测算补偿数量以发布公告之日起的地上实有的房屋、附着物为准。凡在公告之后建设的各类建筑物、附着物及栽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二)彩钢房、杂房及车库不进行置换,以货币形式补偿。 

  (三)房屋置换后其内部的装潢、暖气等设施不再进行补偿。 

  (四)自工作组丈量、登记、测算完成,并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完成自行拆除的,按宅基地上住房结构予以奖励。100平米以上砖混结构住房每户奖励3平米,砖木结构住房每户奖励1.5平米。100平米以下、60平米以上砖混结构住房每户奖励2平米,砖木结构住房每户奖励1平米。 

  (五)安置面积一律以一楼为基准进行折算。 

  (六)拆迁户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附件标准进行补助。 

  (七)土地及附着物补偿严格依据土地丈量数量、地类及附着物种类、规格标准予以测算补偿。 

  (八)拆迁户安置可选择到灵武城区安置或在就近的安置区内安置。 

  (九)多代多户共同住在一个院落的,户数以拥有独立户口或已婚子女的数量(提供所属住地户口)予以确定,以现状建房范围为准,各户平均划分或按成套住房划分房屋和宅基地面积,分别签订房屋置换协议。 

  (十)被拆迁户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一律不予安置补偿,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其他 

  (一)本方案自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试行,此前使用的方案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适用于发布公告确定的范围,未尽事宜,由临河镇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对所有签订的协议进行公示,确保征地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 1.征地拆迁土地补偿标准 

         2.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基准价 

         3.征地拆迁地面林木补偿标准 

         4.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5.征地拆迁营业房及生产用房停业损失综合补助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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