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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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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5-21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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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方案》要求,决定自202461日至2027530日期间,依法对我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的电动两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我市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经营者应在202471日前自行处理。过渡期仍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61日至2027530日止。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该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申请的不予登记。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过渡期内,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具体登记办理方式和流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45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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