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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城乡居民医保新变化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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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日报 2019-11-15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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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全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从2020年开始,将之前的“一制三档”缴费模式改革为“一制一档”,2020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280元。

2020年,继续对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三类人群补助280元,个人不缴费;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定额补助250元,个人缴费30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定额补助216元,个人缴费64元。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有多重身份的,个人缴费按就低原则执行。

缴费档次统一后,待遇标准也统一为一个档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现行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二次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13万元,较原一档人群提高了6万元;门诊大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统一为60%,较原一档人群提高了10个百分点;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确定为90%、83%、75%、55%,较原一档人群分别提高了5%、3%、5%、10%。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参保年度。确因不可抗因素造成的缴费逾期,可适当延长缴费期,但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新生婴儿在出生后半年内可不受缴费期限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即享受参保年度的医疗保障待遇。

参保人群:

◆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在我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及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将非我区户籍但持有我区居住证的城乡居民新纳入参保范围

◆非我区户籍但持有我区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在我区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省区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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