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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交警曝光10起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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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新闻网 2024-04-2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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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迎来实施20周年纪念日。为强化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4月24日,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整理发布10起交通违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精准普法、警示教育等方式,让广大交通参与者树牢交通安全理念,摒弃交通陋习、抵制危险驾驶。

案例一: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月3日18时49分,刘某某驾驶宁A牌小型汽车沿沈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尹家渠街路口东侧路段,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金凤区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依法对刘某某处罚款1900元。

案例二:超载

4月5日15时58分,马某某驾驶宁AN牌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培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满城北街交叉路口处,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的违法行为,被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金凤区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依法对马某某处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

案例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其他机动车)

3月30日21时06分,李某驾驶宁BK牌普通摩托车沿尹家渠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尹家渠街与康平路交叉路口处,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金凤区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依法对李某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

案例四: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3月7日23时35分许,党某酒后驾驶宁E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友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新华东路交叉路口向南200米路段处,被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兴庆区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党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处罚,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党某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驾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

4月11日17时47分许,梁某某驾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宁A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友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银古路交叉路口处,被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兴庆区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梁某某驾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梁某某处1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乘车未系安全带

4月17日07时16分,张某某乘坐机动车时,行驶至永宁县良田路与双庆路,因实施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永宁大队民警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张某某处罚款10元。

案例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月14日22时21分,许某某驾驶宁A牌小型汽车,沿永宁县望远镇便民市场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宁县望远镇便民市场门口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9mg/100ml),被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永宁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许某某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驾驶证记12分。

案例八: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

4月15日10时19分,刁某某驾驶号牌为宁A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永宁县永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宁县永黄路与李银路路口处时,因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被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永宁大队民警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十六)项之规定,决定依法对刁某某处罚款100元,驾驶证记1分。

案例九: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4月1日11时15分许,姚某某驾驶宁A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兴州北街与盈北路路口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西夏区一大队民警查获。姚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十九)项之规定,对姚某某处以驾驶证扣1分、罚款50元的处罚。

案例十:通过人行横道未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4月15日15时33分许,于某某驾驶宁A牌小型轿车文昌南街育才路路口,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西夏区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十)项之规定,对于某某处以驾驶证扣3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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