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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停放空间 强化安全管理
宁夏针对电动自行车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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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日报 2024-07-24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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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配套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统筹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管理。

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配建地方标准颁布前,暂时执行以下配建规划标准:新建居住建筑按照0.40辆/户~0.75辆/户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电动自行车车位按2.0平方米/车计算,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不小于电动自行车总数的50%。新建公共建筑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按照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5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按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的10%~15%配建。

通知要求,简化既有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审批,在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含停车库)和充电设施的,原则上无须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基地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优化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在不突破街区层面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无须修改详细规划,原则上无须办理规划审批;既有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要结合实际停车需求,利用好既有停车场专门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应符合绿地、街道相关设计标准和导则,以及其他公共空间建设标准规范。支持各地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统筹电动自行车停放需求,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按照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相关规划土地政策管理。

通知强调,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相关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要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情况进行审查。在规划核实中,要严格依据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位置、规模等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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