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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明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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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日报 2024-10-14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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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近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三十二条,主要针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明确了监督管理内容,《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拼装改装加装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车辆属性信息,明示“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内容,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

禁止实施下列拼装、改装、加装行为:拼装电动自行车;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改装电动机、照明装置、喇叭等原厂电气配件; 更换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蓄电池、电动机,加装蓄电池、改装蓄电池槽盒;加装伞具、车篷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行为。禁止销售和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违反本《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未公示电动自行车车辆属性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从事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加装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对拼装的,予以没收。

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

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乘坐人应当正向骑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禁止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载人,禁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路等禁止通行的道路。

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公用走廊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规定》还设置了其他处罚事项。

此外,明确对在《规定》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施行过渡期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临时号牌,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限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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