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每日动态
明年起电动自行车上路要带“身份证”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来源:银川日报 2024-12-05 09:04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实施。明年起,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我区公安机关将持续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管理,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
《规定》提到,经销商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严禁电动自行车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未公示应当告知的基本信息,从事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加装经营活动和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行为,将予以严厉处罚。
在登记管理上,明确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登记闭环管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的交通安全通行规定和上道路行驶的禁止行为,如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等,通过立法治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行、抢道、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在优化道路上,对电动自行车道路规划、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优化道路资源配置,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改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鼓励有条件的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城镇过境段设置非机动车道等。
在充电安全上,《规定》明确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公用走廊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等。
此外,《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促进解决停放难问题;明确用电价格,促进解决充电贵问题;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解决责任落实问题。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