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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40/2020-0001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 成文日期:2020-04-09
责任部门: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4-09
名 称: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好“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执行好《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全力推进贺兰山岩画及其它文物保护工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岩画管理处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系统化水平,形成责任明确、管理严格、长效科学高效联动的文物保护管理与安全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始终高度重视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

贺兰山岩画管理处负责保护管理的贺兰山岩画、拜寺口双塔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尤其是贺兰山岩画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是宁夏历史人类活动和文明成果存世的实物见证,也是宁夏的“文化名片”之一。必须本着对国家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始终将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教育引导岩画管理处和景区运营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公众不断提高对贺兰山岩画、拜寺口双塔文物和银川世界岩画馆、银川韩美林艺术馆收藏的岩画、艺术品和其它珍贵资料的保护与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全面安全保护文物做好其它一切工作的底线、红线和生命线意识

随着贺兰山岩画知名度的提升和开发利用范围的不断拓展,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压力,要充分认识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如实施保护项目与自然资源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需要加强保护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需要强化,科学保护的理论研究及技术水平需要提升等。今后一段时期,要进一步着力加强科学探索和研究实践,要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着力解决文物安全基础薄弱管理保护技术水平现代科技发展水平和文保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问题,大力实施成熟的保护措施与技术,不断改进和提升工作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务与举措

从现在开始到2025年,不断加强贺兰山岩画和拜寺口双塔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的力量,促进保护与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有力推进文保工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形成物防(技防)科技化、系统化、现代化,人防巡查和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二合一”综合治理体系,确保文物保护、利用、传承相得益彰。

(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管辖区域内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责任。

坚持“文物资源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防止出现文物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权责不明、保护管理不到位或者文保责任不明等现象出现,以及过度开发经营、破坏文物等行为出现。结合目前管理开发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落实相关责任,进一步明确责任区文物主体管理单位和借助文物资源经营开发的经营主体单位各自承担的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引导对文物保护重要性及安全工作严峻性达成共识。加强宣传引导,使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管理者、文物资源实际使用者(经营主体单位)、参观游览者都能自觉重视文物、爱护文物、保护文物,由岩画管理处依据法律法规提出文物保护具体安全管理标准和措施,经营性主体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共同落实。

2.围绕文物安全中心工作,明确各方责任。文物管理单位(贺兰山岩画管理处)根据岩画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内容,向上级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申报项目,承担贺兰山岩画、拜寺口双塔本体及共存环境的保护工作,落实保护项目资金,实施批准的有关保护项目方案;在实施具体项目进场前,与文物保护区内经营性主体单位沟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期间游览线路及安全措施;对接上级文物部门,并随时报告工作,接受文物部门现场检查;对文物所在景区运营单位实行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责任清单与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每年由岩画管理处与经营性主体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文物安全责任,岩画管理处对经营性主体单位年终文物保护与安全责任进行考核评估;根据时限和工作需要修编文物保护规划。经营主体单位贺兰山文投公司等)要遵守法律法规文件,不得违反《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文物保护与安全负面清单》(见附件)要求的内容,不得触碰文物保护与安全红线;制定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措施,具体落实责任部门、岗位、人员,加强日常文物安全巡查,对岩画管理处或上级文物部门提出的文物安全整改意见,无条件贯彻落实;配合实施文物保护项目,在具体项目进场前,与岩画管理处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期间游览线路及安全措施,主动向主管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3.规范与文物保护相适应的景区文化(文物)旅游资源经营开发行为经营主体单位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实施进行书面核准,确保文物本体安全、与文物共生的环境不受破坏影响、文物表达形象不受负面宣传扩散等对影响文物安全的所有经营行为进行禁止或限制,在制定实施的安全防范措施评估通过后确定是否核准贺兰山文投公司存在文物安全、公共场所安全隐患未排除继续经营的,岩画管理处将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暂停或停止其继续经营行为及资格

4.形成文物保护与安全联动工作机制配合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与社会综合治理“雪亮工程”联网共管,并纳入全国文物安全监管平台管理。立由管理处牵头,贺兰山文投公司等经营主体单位参与的贺兰山岩画景区文物保护利用与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对内开展文物安全工作部署、协调、管理,对外联系市公安、文化(文物)执法、消防、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等执法管理部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管理处文物科,具体落实完成协调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制度体系。

 5.修订完善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或修订文物保护安全工作“红线”规定》《文物保护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安全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安全巡查流程制度》《文物日常安全监管督制度》《库(馆)藏文物、艺术品及资料等出入库管理制度》等。

6.修订完善文物数据信息采集登录标准制度。完成制定或修订《文物调查记录和资料整理管理制度》《文物档案资料整理制度》贺兰山岩画信息数据库日常维护管理规程等。

7.修订完善文物保护区内实施工程项目监管制度。制定《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文物保护项目申报流程管理制度》《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监管制度》等。

8.修订完善重大灾情后文物安全应急处置制度。修订或制定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应急处置预案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重大灾情后文物安全应急处置办法

(三)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日常工作措施。

9.认真执行文物保护与安全日常管工作制度和要求。做好文物日常安全巡查和监督;储备文物保护项目,做好文物安全的物防、技防工作,加强安全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应急处置演练;完成年度普查任务和档案归整工作。

10.坚持定期对文物依账盘点。结合年度计划,明确岩画普查任务和档案归整工作,做好文物资料建立和档案完善安全工作;定期对照档案对非旅游开放区的岩画、西夏遗址,库存可移动岩画、资料进行盘点,健全完善盘点档案资料,并对盘点情况出具报告,对发现问题及隐患提出应对解决措施。

11.坚决防止破坏文物及其共生环境的行为发生。在贺兰口岩画景区、拜寺口双塔景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发现人为踩踏、触摸等破坏文物的行为迹象,要立即制止,并明示宣讲保护法规;对发现偷盗、倒卖、故意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巡查人员要第一时间制止并上报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由文物管理人员向市文化执法大队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留存犯罪证据或线索;文物安全岗位人员要全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文物犯罪行为工作。

12.积极争取和实施文物保护项目。按国家文物法律规范和保护规划,储备文物保护项目,做好文物安全的物防、技防工作。2020年全面完成贺兰口岩画电子监控系统、防洪设施、本体护栏建设项目,启动贺兰口岩画数字化保护项目。2021年前完成危岩体加固项目贺兰口岩画本体物防体系成熟完善项目拜寺口双塔智慧防防雷消防“三防”功能提升项目、拜寺口62座塔基保护项目,2021年启动贺兰山岩画保护前期勘察研究项目2022年后争取项目资金,实施贺兰山岩画本体保护二期、三期,贺兰山岩画文物遗迹环境治理,贺兰山岩画生态涵养项目,实施拜寺口双塔保护区安全围栏、拜寺口双塔文物环境治理、拜寺口双塔生态涵养一期,推进大寺台子等重要遗址保护、拜寺口双塔山体加固治理等项目。

13.加大法制宣传力度。2020年完成在岩画景区、拜寺口双塔景区安全标识标牌设置完善工作,利用景区广播系统、电子视频,对岩画保护条例法规条文或条款进行宣传普及,或对影响文物安全的不良行为进行提醒劝阻;利用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做好贺兰山岩画、拜寺口双塔价值宣传,讲好文物保护利用故事,对保护有功人员或捐赠行为进行鼓励表彰宣传。同时,对文物保护违法事例案件进行警示宣传与教育

(四)提升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技术水平。

14.完善提高文物安全保护设施及科技应用水平。在完善贺兰口岩画、拜寺口双塔文物保护范围内文物安防、消防、防雷基本设施条件的基础上,要大力应用智能化管控手段及设备,建立完善电子智能安防系统、智能雷电预警系统等,努力实现文物远程监管、智能巡检,建设系统较为完备的文物安全智能监管平台,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及微型消防站,配备充足防火物资,大力提升文物防盗(毁)、防火、防雷管护技术能力水平。

15.应用数字化保护手段。从2020年开始到2025年,实施贺兰山岩画区域测绘与本体数字化留存项目完成贺兰口岩画保护区山体岩画持续跟踪检测数据系统;提档贺兰口岩画的技防系统统筹完善贺兰山岩画信息数据资源库工作启动拜寺口双塔信息数据资源库工作,形成双塔本体持续跟踪检测数据体系

16.建设岩画保护技术创新平台。加强与专业安全服务团队和国内高校的合作,探索引导有关经营主体单位创立“宁夏贺兰山岩画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大力协同提升贺兰山岩画文物科学保护技术水平。

三、方案实施的保障与要求

17.确保文保力量与管护精力到位。确保文物保护及安全责任到部门、到岗位,做到常规巡查人员到位,安保人员数量达到要求,责任明确清晰,对承担职责、工作程序、记录信息有充分认识且熟练掌握,开展巡查、监管工作环节的各岗位对接顺畅。

18.保障日常管护经费。管理处每年预算专门经费,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文保项目资金用于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文物资源利用经营主体单位在每年预算中要列支文保经费,安排不低于上年度经营总收入5%的文物日常管护和保护设施维护经费,以保障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外急需支付的日常管护费用,文物保护与安全经费及安排使用实施效果由贺兰山岩画景区文物保护利用与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进行监管。

19.强化设施设备维护。根据“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利用主体单位巡查人员和建设保障人员要加强对文物安防、消防、对讲、巡更系统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不定期调试或检查,保证文物安全物防(技防)设备设施使用正常。

20.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贺兰山岩画景区文物保护利用与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日常文物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督查巡查力度,在现场监管时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反馈,限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监管时发现报经协调小组备案的整改意见复查时仍未整改的,或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如无客观原因,由具体被整改经营主体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追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文物保护与安全负面清单

 

 

 

 

 

 

 

 

 

 

 

附件:

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文物保护与安全

负面清单

 

为了更加安全、科学地保护好贺兰口岩画、拜寺口双塔及其它相关文物遗址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精神,现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银川市贺兰山贺兰口岩画保护总体规划》《银川市贺兰山拜寺口双塔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摘录出涉及贺兰山岩画、拜寺口双塔及其保护范围内其它文物遗址保护与安全负面清单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禁止或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

   1.第五条规定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2.第十七条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第十九条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4.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5.第六十七条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或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

1.《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在岩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破坏岩画本体、历史环境风貌和造成环境污染的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保证岩画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岩画损坏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在岩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污染岩画及其环境的设施、场所,应当由产生污染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治理;对危害岩画安全及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3.《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在岩画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爆破、钻探、挖掘;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岩画损坏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采石、采砂、毁林、建坟、垦荒、放牧、射击;

  (三)存放或者排放危害岩画安全的易燃、易爆或者具有腐蚀性、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四)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污染物;

违反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国土、林业、民政、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五)擅自移动、损毁岩画保护标志和界桩;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其他妨碍岩画安全和破坏与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的行为。

4.《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批准在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道路、供电、供水、防洪、通讯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危及岩画安全,不得破坏与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

5.《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

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挖砂; 

(二)放牧、掘土、建坟、采伐、垦荒、演习、练车;

 (违反本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林业、民政、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移动、损坏贺兰山岩画的保护标志、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违反本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环保、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其他有碍贺兰山岩画等文物古迹安全和破坏与贺兰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的活动。

6.《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贺兰山岩画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岩画损坏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7.《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在划定的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凡不符合保护贺兰山岩画及其他文物古迹、自然环境风貌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改造或者征收。

三、禁止对岩画实施行为

1.《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禁止对岩画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岩画;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买卖岩画;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脱膜复制岩画;

  (四)擅自拓印岩画;

  违反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工具和制品,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挖掘、撬砸、刻划、涂污岩画;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危害岩画的行为。

2.《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

贺兰山岩画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贺兰山岩画; 

(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买卖贺兰山岩画; 

(违反本条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

(三)脱模复制贺兰山岩画; 

(四)挖掘、撬砸、刻划、涂污、故意踩踏贺兰山岩画; 

(五)在与贺兰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中移动贺兰山岩画,但需对贺兰山岩画采取保护性措施的除外; 

(违反本条第四、五项规定,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危害贺兰山岩画的行为。

四、拜寺口双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或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

1.经国家文物局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拜寺口双塔文物保护规划》第六章第二节“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中“拜寺口双塔保护范围禁止行为”规定

   6.2.1 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的安

全,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6.2.2 保护范围内各项保护工程应进行严格论证,并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

    6.2.3 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适度的展示游览活动应保证文物安全。

    6.2.4 保护范围内需加强考古研究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6.2.5 保护范围内生态涵养和植被培育要结合遗址埋深合理进行,遗址分布区内不宜增植树木。 

2.经国家文物局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拜寺口双塔文物保护规划》第六章第三节“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中“拜寺口双塔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行为”规定

    6.3.1 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应在考古勘察后方可

实施。

    6.3.2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6.3.3 建设控制地带内土地利用应与有关部门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协调,用地性质应保证文物安全需要。

    6.3.4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及展示设施建设,应在本规划选址范围内实施。其建筑总高度控制为 6 米以下。建筑风格、体量和色彩应与文物环境协调,并优选乡土建筑材料。

    6.3.5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破坏地形地貌和伤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生态恢复中禁止外来物种的引入。

    6.3.6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随意弃置垃圾和直排污水。

    6.3.7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大型硬质广场。


                                                    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

                                                        2020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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