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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2640100454045801T/2023-0000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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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 | 成文日期: | 2022-11-30 |
责任部门: | 文物管理科 | 发布日期: | 2022-12-02 |
名 称: | 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关于印发《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重大灾情后文物安全工作应急处置办法》 |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利用的法律、法规精神,执行管理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从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层面强化对贺兰山岩画、拜寺口双塔两处国保单位的规范管理,使应急处置依法有据,促进《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文物安全应急预案》得到全面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在坚持“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同应对、安全高效、保障有力、减少损失”原则下,设立管理处应急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条 凡处在贺兰山岩画管理处管理的贺兰山岩画、拜寺口双塔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在应急事件发生后都有服从管理处应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管理或工作安排的义务。
第三条 在管理处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有关领导、科室和责任岗位要达到“总体有负责、指示有落实、处置有成效、人物有保障”应急处置总要求。
第四条 发生安全应急或公共安全事件后,管理处应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按应急事件处置方案履行指挥职权,各有关岗位人员要全力做好应急救灾工作,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要投入文物安全状况调查、拍摄取证、应对方案执行、上报信息等文物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中来。
第五条 将文物安全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平时做到勤检查、强防范、多演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放松。
第六条 凡涉及岗位人员,接到灾情报告后不可推诿观望、推卸责任,应迅速赶赴现场,履行职责、承担任务、发挥作用、降低损失。
第七条 应急事件发生后,出现下列行为的,应给予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事发现场不服从应急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自行其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乘机盗取、哄抢文物的;
(三)在应急事件发生后,消极怠工,增援不力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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