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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66679T/2023-0005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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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责任部门: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考核细则》《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清扫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
关于印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考核细则》《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清扫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经开发展集团: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考核细则》《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清扫工作考核细则》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银川经开区”)园林绿化养护、水域和市政环卫清扫管理水平,推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促进园区“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程,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银川经开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养护、水域管理和市政环卫清扫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园林绿化养护主要包括公园、绿化带、分车带、行道树等的养护。
第四条 水域管理主要包括文昌东、西湖,科技园水系水域的管理。
第五条 市政环卫清扫主要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卫生间、垃圾转运站、垃圾桶、路牌、车站牌、广告牌、候车亭、道路两侧护栏、电杆等的清扫保洁。
第六条 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植被品种及时开展绿化养护和补植补种工作,确保银川经开区绿化、美化。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需达到二级(含二级)及以上。
第七条 水域管理单位应确保水质清澈,无污物,无异味,补水及时,确保达到景观用水标准。
第八条 市政环卫清扫单位应根据具体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要求标准开展清扫工作,确保银川经开区亮化、净化、美化。
第九条 园林绿化养护、水域管理和市政环卫清扫单位应具备专业的人员队伍,拥有专业的机械以及工器具,并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园林绿化养护、水域管理和市政环卫清扫单位应具有相关行业服务经验,且未发生过违法违规事件。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养护、水域管理和市政环卫清扫单位的选聘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养护、水域管理以及市政环卫清扫工作应制定考核细则,考核结果应与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以及服务合同的履行等有关事宜相挂钩。
第十三条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境卫生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宣传和政策研究室、经济发展服务局、财政审计局、国土和规划局、建设和生态环境局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代表管委会负责园区园林绿化养护、水域管理和市政环卫清扫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方面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的园林绿化、水域管理和市政环卫清扫考核细则,以及相应考核细则的修订、完善和考核结果的最终认定等方面工作。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养护、水域管理和市政环卫清扫工作,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合同服务周期。每个合同服务周期内应按照年度对服务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依据每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服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川经开区管委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
管理考核细则
为提高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银川经开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为园区企业及居民提供宜居、宜业的环境,根据《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按照“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按质付费、绩效考核、服务民生、公开透明、优胜劣汰、公平竞争、便于执行”的原则,结合银川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承担银川经开区辖区内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工作的单位。
二、考核范围
银川经开区公园、绿化带、分车带、行道树等的养护和文昌东、西湖以及科技园水系水域的管理。
三、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由银川经开区环境卫生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园区内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考核周期
依据《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工作三年为一个合同服务周期。养护合同服务周期内考核按年度进行,依据绿化养护工作和水域特点及工作实际,每个年度考核期为当年3月-次年2月,共12个月。
每个年度考核期分三次进行考核,分别为生长季考核(3—10月份)、休眠季考核(11月—次年2月)、绿植保存率考核(10月底)。
五、考核内容
园林绿化养护情况:包括浇水、排水、施肥、修剪、补种、除草、低温防寒、病虫害防治等的完成情况;督查督办及公众监督件的办理情况:包括督查督办、新闻媒体曝光、市民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等;上级部门考核结果的落实办理情况;其他需及时处置办理的情况。
六、考核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总体标准均需达到二级(含二级)及以上。
生长季考核具体按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生长季)》(附件1)规定标准进行考核;
休眠季考核具体按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考核评分标准(休眠季)》(附件2)规定标准进行考核;
绿植保存率考核具体按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绿植保存率工作标准》规定进行考核(附件3)。
七、费用支付比率
年度考核期内每次考核与当年全年园林绿化养护及水域管理费用支付按如下比率挂钩:
生长季考核的当期应付养护管理费为全年园林绿化养护及水域管理费用的70%;
休眠季考核的当期应付养护管理费为全年园林绿化养护及水域管理费用的25%;
绿植保存率考核的费用为全年园林绿化养护及水域管理费用的5%。
八、考核方法
(一)生长季考核。分为“日常监督考核”和“综合考核”两部分。具体考核方法如下:
1.日常监督考核。考核检查时间为当年3—10月,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与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绿化专家每月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考核内容主要为对重点绿化养护区域、绿植成活率、设施设备、安全监管、水域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工作联系单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考核评分标准(生长季)》规定对应分值进行扣分。
2.综合考核。于当年10月底集中开展考核1次,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与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绿化专家共同组成综合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依据《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生长季)》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依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生长季)》进行扣分。
(二)休眠季考核。考核分为“日常监督考核”和“综合考核”两部分。具体考核方法如下:
1.日常监督考核。考核检查时间为当年11月—次年2月,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与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绿化专家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内容主要为对重点绿化养护区域、设施设备、安全监管、水域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工作联系单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考核评分标准(休眠季)》规定对应分值进行扣分。
2.综合考核。于次年2月底集中开展考核1次,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与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绿化专家共同组成综合考核组开展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依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考核评分标准(休眠季)》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依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考核评分标准(休眠季)》规定对应分值进行扣分。
(三)绿植保存率考核
于每年10月底进行集中考核1次,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与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绿化专家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对每年绿化养护周期绿植保存率是否达到100%进行考核。考核依据《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绿植保存率工作标准》以及绿化养护合同约定的绿化面积、乔木数目等方面进行。
九、计分办法
(一)生长季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100分-当期日常监督考核扣分-当期综合考核扣分+激励机制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视为合格,90分以下视为不合格。
(二)休眠季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100分-当期日常监督考核扣分-当期综合考核扣分+激励机制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视为合格,90分以下视为不合格。
(三)绿植保存率考核:绿植保存率达到100%为合格,达不到100%的为不合格。
十、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与费用支付挂钩,具体如下:
1.生长季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且能按要求在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全额拨付当期应付养护管理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但未能按要求在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拨付当期应付养护管理费的95%。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但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且能按照要求在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拨付当期应付养护管理费的9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但得分在60分(含)~85分(不含)之间的,且未能按要求在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所得分数视为当期应付养护管理费的付款比例。
2.休眠季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且能按要求在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全额拨付当期应付养护管理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但未能按要求在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拨付当期应付养护管理费的95%。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但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且能按照要求在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拨付当期应付养护管理费的9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但得分在60分(含)~85分(不含)之间的,且未能按要求在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所得分数视为当期应付养护管理费的付款比例。对于消极敷衍整改的,将加重处罚。
3. 绿植保存率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拨付绿植保存率费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绿植保存率费用,并要求养护单位补植达到100%。
十一、激励机制
凡在应急抢险、排洪防涝、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在上级领导视察、重大活动、专项活动中配合积极主动的,被考核领导小组、建设与生态环境局或银川市直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奖励1-5分;被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奖励6-10分;上限10分。同一情况下的激励机制所得分数不在生长季和休眠季重复计入。
十二、退出机制
养护管理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养护单位原因造成一个年度考核期内发生三起火灾或过火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工人群体上访、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每年度生长季考核或休眠季考核结果分值低于60分的,考核领导小组可以启动一票否决机制,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园林绿化养护和水域管理单位承担。
十三、有效期限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三年。期间考核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清扫
工作考核细则
为切实提高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银川经开区”)清扫保洁服务质量,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进一步提升银川经开区道路清扫保洁水平,明确考核宗旨、规范考核程序,根据《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按照“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按质付费、绩效考核、服务民生、公开透明、便于执行”的原则,结合银川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承担银川经开区辖区内市政环卫清扫工作的单位。
二、考核范围
银川经开区辖区内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街道、企业门前道路、公共卫生间、垃圾转运站、垃圾桶、路牌、车站牌、广告牌、候车亭、道路两侧护栏、电杆的清扫保洁等。
三、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由银川经开区环境卫生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园区内市政环卫清扫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四、服务周期
依据《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环卫清扫工作三年为一个合同服务周期。合同服务周期内考核按年度进行。
五、考核内容
作业规范执行情况:包括清扫保洁时间和清扫配车、配员、机扫频次、冲洗和洒水频次、机械化作业要求、人工作业规范、安全作业规定、环卫工具和垃圾收集点管理等;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包括白天和夜间的路面废弃物控制、道路尘土量、本色呈现率以及冬季道路积雪的清除及时情况等;督查督办及公众监督件的办理情况:包括督查督办、新闻媒体曝光、市民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等;上级部门考核结果的落实办理情况;其他需及时处置办理的情况。
六、考核标准
依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清扫考核评分标准》(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考核方法
(一)考核方式
采用日常督查检查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市政环卫清扫情况开展检查考核。
1.日常督查检查。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与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不定期对环卫清扫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考核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清扫单位整改,或针对清扫工作不到位情况,下发整改通知单、工作联系单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清扫考核评分标准》扣分,所扣分值直接计入最近一次综合考核结果当中。每次综合考核结束后,前期所扣分值自动清零,不再计入下一次综合考核之中。
2综合考核。每年开展综合考核2次,上半年考核1次,下半年考核1次。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与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会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考核工作。综合考核对合同约定的清扫工作内容展开全面检查考核,依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清扫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二)计分办法
考核采用直接倒扣计分法,每次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中未达标事项按《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清扫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扣分。
(三)评定标准
考核结果90分(含90分)以上视为合格,90分以下视为不合格。
八、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与费用支付挂钩。考核结果作为银川经开区管委会向市政环卫清扫单位支付费用的依据。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的,全额拨付当期清扫管理费;考核结果“不合格”且得分在60分(含)以上的,最终所得分数视为当期清扫管理费的付款比例。
九、激励机制
凡在应急抢险、排洪防涝、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在上级领导视察、重大活动、专项活动中配合积极主动的,被考核领导小组、建设与生态环境局或银川市直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奖励1-5分;被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奖励6-10分;上限10分。
十、退出机制
清扫管理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清扫单位原因造成工人群体上访、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考核领导小组可以启动一票否决机制,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市政环卫清扫单位承担。
十一、有效期限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三年。考核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修订完善。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