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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2-0022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10-31
责任部门: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0-31
名 称: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着力保持平稳的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全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深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加强安全生产二十条措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两个安全检查组。

(一)安全检查一组

组  长:侯文莅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曹生智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组  员:李建鹏  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科长

李  治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科副科长

陈  涛  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科监察员

工作职责:对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及时收集汇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

(二)安全检查二组

组  长:刘红炬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副组长:雍晓林  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科科长

组  员:李  钊  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科科员

韩斌斌  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科科员

工作职责: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及时收集汇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检查内容

(一)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二)项目审批情况。是否严格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下放或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题,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井下避灾路线标识设置、避难硐室设置是否规范,是否严格落实井下动焊动火作业票制度及乙炔气瓶、氧气瓶等易爆品存储、领用、回收管理制度。

(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煤矿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并优先超前采取区域措施治理灾害。

(五)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防情况。是否提前做好度汛期间“雨季三防”准备,对井田周边地面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再梳理再分析再研判,安排专人负责巡视检查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废弃老窑和井口、地面塌陷坑等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地表水体等重点部位。是否及时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大井下涌水量观测频次,强化水位动态预测分析,优化矿井排水系统,提升井下排水能力,对矿井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水泵、管路、电控等设备运行可靠。露天矿山高度超过200米的边坡岩移变化实时监测情况,是否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滑坡征兆,立即组织撤人。雨季前是否全面检查防排水设施并制定防排水措施,暴雨、洪水期间是否加强防排水设施巡查管理和地表水的疏干,严格控制地表水流入采场。

(六)煤矿采掘接续情况。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上级企业是否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或者任务。

(七)矿区内安全管理情况。矿区内高陡边坡危岩开采、爆破作业、铲装作业、砂石破碎、厂内转载运输等安全隐患是否有相应安全措施;是否存在底掏空或伞檐状开采、山体上方存放危石、浮石等禁止行为。矿区内道路是否设置交通标志,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否经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电气设备是否悬挂标示牌,各电气设备是否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对外包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整改,对难以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按照协议约定解除承包合同。

(八)非法开采盗采情况。煤矿方面,是否存在非法盗采、整合技改和停产停建整顿煤矿偷采、隐蔽工作面冒险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监测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行为。非煤矿山方面,是否存在打击矿山“一证多采”、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等行为。

(九)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十)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是否对单班入井人员超500人的“大班次煤矿”进行评估,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单班入井人数必须符合限员规定。是否存在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矿山“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情况。

十一)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各矿山企业能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煤矿监测数据能否与地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网对接。各矿山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十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门口等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十三)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各检查组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立查立改、持续整改,全面提升我市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要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安排本单位通风、安全、治水等各科室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精准研判井上井下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落实各科室工作责任。

(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要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回头复查等方式开展督察检查。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安全知识掌握及培训教育效果。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问责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要突出重点矿山,特别是单班下井人员超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高风险煤矿开展检查,要突出对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要将大检查工作与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汛期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做好阶段性计划,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企业职工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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