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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3-00377 发布日期:2023-08-22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银)煤安罚〔2023〕101012 号

案件名称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公司红柳煤矿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2、6月13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公司红柳煤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煤矿存在以下问题:1.I02031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没有规定锚索眼及锚索的安装角度;2.I020306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利用2.0%CH4标准气体标校报警、断电后,现场没有实现自动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应急联动的功能;3.I020306综放工作面采煤机甲烷断电仪瓦斯超限只能切断采煤机的电源,未能切断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电源;4.井上消防材料库中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库内缺少一台水泵,需按标准装备;5.I020306综采工作采煤机车载式断电仪甲烷传感器停机后即失电,后备电源不起作用;6.I020306综采工作面风流一氧化碳传感器利用200ppmCO标准气体标校达不到仪表量程1000ppm的50%,不符合规定;7.井下消防材料库缺少镀锌钢丝绳、手动水泵等材料,需按标准装备;8.回风斜井安全通道行人风门反向风门没有联锁;9.矿井反风演习时只对回风斜井单台主要通风机和3个回风井同时进行了反风演习,没有对1号、2号回风立井单台主要通风机各自进行反风演习;10.监控断电布置图中缺少局部通风机3.0%瓦斯电闭锁功能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I020306综采工作面缺少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11.Ⅰ040202工作面切眼距离工作面50m内未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12.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充水性图上,未标定采区边界和采区边界保护煤柱;13.04采区边界泄水巷X1和X2号放水峒室内缺少放水量监测站管理牌板;现场未安设放水量监测装置;14.2煤层和3煤层“三区”管理划分报告编制不规范,将已开采的2煤和3煤采空区、冲刷无煤区、工业广场和大巷保护煤柱全部划为可采区,与矿井实际不符;15.1020306工作面水文地质评价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中,充水水源分析结论中缺少3煤顶板含水层的评价结论;上覆采空区泄水通道描述不具体;16.二水平延深编制的专门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内容不全,缺少探明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的内容;17.中央泵房10#泵闸阀关不严,造成管路有异响。11#、12#泵5月份以来没有开启运转;18.1020403工作面辅运联络巷带式输送机温度传感器触点距滚筒面不足300mm;堆煤传感器触点安装在滚筒一侧并不在带面内;19.抽查2#立井小罐提升绞车主提升绳的检测报告,矿只提供悬挂前一根绳的试验报告;20.I02采区东南角水仓未设置读卡分站。

处罚依据

行为1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2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4.1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在瓦斯超限、断电等需立即撤人的紧急情况下,可自动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应急联动的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为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3依据《煤矿用固定式甲烷断电仪》(AQ6208-2007)5.1.2断电仪使用的矿用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6.1.2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应符合表1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3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4不符合《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6.2.3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主要器材配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4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规定,(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二万九千元(2.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5不符合《煤矿用固定式甲烷断电仪》(AQ6208-2007)5.4.6断电仪应具有备用电源功能。(5.5.4.4 b)备用电源在额定负载条件下的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h。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8.3.3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15d至少调校1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为5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6不符合《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AQ6205-2006)5.5.4按规定流量,用清洁空气和量程50%的标准气样校准3次传感器,在以后的测定中不得再次校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6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7不符合《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6.2.3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主要器材配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7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规定,(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二万九千元(2.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8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8不予行政处罚。

行为9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10.4对多台主要通风机通风的矿井,应分别作多台主要通风机同时反风和单台主要通风机各自反风的演习,以分别观测其反风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为9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三万九千元(3.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10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AQ1029-2019)10.3煤矿应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电和编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10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11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4.7.4.1距离工作面50m内应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为1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1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1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13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13不予行政处罚。

行为14不符合《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第二条,煤矿应当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根据普查结果,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分煤层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七条,煤矿应当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编制分区管理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区域,划为可采区;否则,划为缓采区。缓采区由煤矿地测部门编制老空水探查设计,通过井上下探查手段查明老空积水情况,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转为可采区;治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开采的,划为禁采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14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15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回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15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16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16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17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17不予行政处罚。

行为18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6.5.5超温自动洒水保护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红外传感器时,传感器发射孔应正对主传动滚筒轴承端盖,传感器与主传动滚筒距离应为300mm~500mm;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5.3.8堆煤保护装置应在输送机机头发生堆煤时,使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并应发出故障语音报警。堆煤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两部带式输送机转搭接时,堆煤传感器应在卸载滚筒前方吊挂,传感器触头水平位置应在落煤点的正上方,并应在带面中间,距下部胶带上带面最高点距离不应大于500mm,且吊挂高度不应高于卸载滚筒下沿;安装时应满足洒水装置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为18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三万九千元(3.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19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行为19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20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6.9.2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分站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6.1.3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应满足检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修订)规定,(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罚款一万九千元(1.9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640000MA76DQQR3P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志强  

处罚结果

综上,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的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后,决定合并作出罚款三十八万三千元(38.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21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6年8月21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3.法律依据适用准确;4.执法程序基本符合法定程序;5.自由裁量适当;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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