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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4-00238 发布日期:2024-10-17
发布机构: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名 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宁夏创新中意门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宁夏创新中意门业有限公司)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应急罚〔2024〕128号

案件名称

宁夏创新中意门业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0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宁夏新中意门业有限公司时发现:

行为1,5号车间有2处喷漆室,使用非水性漆,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行为2,企业5号车间生产加工木门,产生木质粉尘,使用的2套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行为3,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5号车间作业现场地面、设备积尘严重的。

行为4,5号车间为木门生产车间,是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车间内设有一间员工办公室、休息室。

处罚依据

行为1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判定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序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裁量阶次B,经裁量后处人民币42000元(肆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2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6要求;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六)项判定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综合类,序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量阶次B,经裁量处人民币42000元(肆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3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9.4要求;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十)项判定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综合类,序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量阶次B,经裁量后处人民币44000元(肆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4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5.7要求;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一)项判定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行为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综合类,序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量阶次B,经裁量后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创新中意门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6401005962301999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亮

处罚结果

以上合并共处人民币168000元(壹拾陆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11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7年10月11日

处罚机关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充分。

3.法律依据适用基本准确。

4.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5.自由裁量适当。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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