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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4-00238 | 发布日期: | 2024-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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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名 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核表(宁夏创新中意门业有限公司) |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银)应急罚〔2024〕128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创新中意门业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20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宁夏新中意门业有限公司时发现: 行为1,5号车间有2处喷漆室,使用非水性漆,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行为2,企业5号车间生产加工木门,产生木质粉尘,使用的2套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行为3,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5号车间作业现场地面、设备积尘严重的。 行为4,5号车间为木门生产车间,是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车间内设有一间员工办公室、休息室。 |
处罚依据 | 行为1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判定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序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裁量阶次B,经裁量后处人民币42000元(肆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2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6要求;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六)项判定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综合类,序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量阶次B,经裁量处人民币42000元(肆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3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9.4要求;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十)项判定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综合类,序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量阶次B,经裁量后处人民币44000元(肆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4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5.7要求;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一)项判定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行为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综合类,序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量阶次B,经裁量后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创新中意门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1005962301999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亮 |
处罚结果 | 以上合并共处人民币168000元(壹拾陆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11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年10月11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1.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具有管辖权。 2.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证据充分。 3.法律依据适用基本准确。 4.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5.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