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0-125/2020-0000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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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2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11-20 |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各科室:
现将《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19日
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信用环境,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及市信用办关于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川市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用修复,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及社会影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适当调整的过程,调整后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章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五条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质非常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以下行政处罚信息:
(一)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因迟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六条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3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三章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以下行政处罚信息:
(一)虽然没有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但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因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五)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
(六)因未取得相应许可、资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七)因严重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九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以下行政处罚信息:
(一)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因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五)因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因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七)因安全生应急管理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八)其他一般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十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用公示期限已满或已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
(三)违法行为已纠正;
(四)行政相对人公开做出信用承诺。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办理流程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书面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行政相对人营业执照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应急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职责的科室联合原办案科室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修复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修复条件的,制定《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意见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从部门门户网站撤下行政处罚信息,并向自治区或银川市信用办申请在信用网站撤下该行政处罚信息;不符合修复条件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应当及时撤销信用修复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诉,经核实后可更正网站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施行前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参照本制度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9年11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