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25/2021-00004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0-11-30
责任部门: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1-30
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银川苏银产业园应急管理部、银川综合保税区应急管理部,本局各有关科室:

《银川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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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惩戒失信、激励守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安办〔2017〕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以监管对象的行业(领域)属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和安全生产行为,作为认定信用等级的根本依据对其进行分类分级,并根据信用等级、安全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按照事权划分意见,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谁监管、谁记录、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管对象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 监管对象应诚实守信,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向主管部门、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鼓励新闻媒体、企业员工和群众举报监管对象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监管对象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工商营业执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日常执法检查、生产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修复、公示等,由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 对于不利于监管对象的信息采集,应听取其陈述,充分保障合法权益,对合理诉求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 监管对象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依据。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异议申请应当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予受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人员不能为信息采集人员),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分类分级方法

(一)分类,信用分类按监管对象行业(领域)属性,分为煤矿类、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冶金等工贸类5类。

(二)分级,信用分级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和安全生产行为为基础,安全生产信用由高到低分为A、B、C、D, 4个级别。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以下(含三级)达标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为监管对象安全生产信用A、B、C级,D级为安全生产不良信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

(一)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五)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八)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九)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监管对象的信用分级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分级、谁负责”原则,由应急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并建立台账,只作内部管理使用。除应当纳入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外,不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对象,其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下降一级: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四)未取得相应许可、资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五)严重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其他构成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监管对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纠正、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公开做出信用承诺,可根据第十五条分级标准恢复其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监管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安全生产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或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可上调一级。

第十九条 分类分级监管措施。对不同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在检查频次、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监管要严于工贸等非高危行业领域。

(一)对A、B、C级监管对象,在安全生产评先创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按照A、B、C级的顺序考虑;

(二)对A、B、C级监管对象,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中实行“容缺受理”,对暂未提供的文件资料可由其作出承诺后予以受理。

(三)根据信用等级和安全风险等级,减少检查频次、实施“双随机”抽查:

1.A级监管对象:对中、低安全风险对象按每年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抽查;对高安全风险监管对象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2.B级监管对象:对中、低安全风险对象按每年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抽查;对高安全风险监管对象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3.C级监管对象:对中、低安全风险对象按每年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抽查;对高安全风险监管对象执法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D级监管对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先创优等方面不予考虑,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执法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11月2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3日。


附件: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