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62171N/2024-0000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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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04 |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苏银产业园应急管理部、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局各科室(单位),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现将《银川市安全培训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安全培训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银川市安全培训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筑牢安全发展理念,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AQ/T8011-2016)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核验后纳入《全国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信息系统》的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对外承揽安全生产培训业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工作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定期成立星级评定考评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局领导任组长、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及专家为成员。考评小组依法依规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培训管理、档案管理、社会贡献度、满意度测评、表彰奖励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局党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星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评定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在星级评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对照银川市安全培训机构星级评定考评细则进行自评,并向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安全培训机构星级评定考评小组报送自评报告。
第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星级评定考评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条件
核查培训机构办公场所安全设施的配备、安全生产氛围营造、师资力量、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培训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内容。
(二)培训管理
现场对培训教材、培训实施、课程设置、教学课件、培训内容、授课方式、培训学时、学员考勤、培训效果、考核要求等内容进行检查。
(三)档案管理
现场对档案室的设置进行检查,并抽查不同期次、不同科目已归档的档案资料,包括考试录像资料。
(四)社会贡献度
核查培训机构完成“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取证的数量,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团体及公益性活动等资料。
(五)满意度测评
采取向有关服务对象(培训委托单位和培训学员)发放满意度测评表或电话回访两种形式,对各培训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测评最终得分为测评对象的测评平均分。
(六)综评意见
结合培训机构日常表现进行综评赋分。
第七条 星级评定具体标准:
评定结果分五星级(优秀)、四星级(良好)、三星级(较好)、二星级(合格)、一星级(基本合格)等五个等级。其中,95分(含95分)以上为五星级优秀类培训机构,85分(含85分)至95分以下为四星级良好类培训机构,75分(含75分)至85分以下为三星级较好类培训机构,65分(含65分)至75分以下为二星级合格类培训机构,60分(含60分)至65分以下为一星级基本合格类培训机构,60分以下为不合格培训机构。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评总得分的基础上给予加分,加分项总分为4分,原则上加分后不得超过95分。
(一)获得区市两级党委、政府或相关厅局及以上表彰的;
(二)开发出与培训学科有关的教材或实操考核实施标准的,经权威机构审核,其成果被采纳、运用或推广的;
(三)专职老师发表安全生产方面的论文被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刊物收录,或者在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授课比赛中获奖的;
(四)成立基层党组织或群团组织,党群组织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在考评总得分的基础上给予减分。有下列第一项情形的扣1分,有下列第二项情形的扣5分,有下列第三项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扣5-10分。
(一)被警示约谈一次的;
(二)被行政处罚一次的、考试点被停考的;
(三)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溯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或直接责任,经核实培训机构对该从业人员的培训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星级评定资格:
(一)连续两年被应急管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或一年内两次被应急管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被列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所培训的学员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在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诉。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对星级评定公示期后的安全培训机构,通过银川市主流媒体及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如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报请上级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取消已获得的星级称号。如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进行降星。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培训机构在设立条件和开展业务方面有更高规定标准的,从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8日。原《银川市安全培训机构星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银应急发〔2022〕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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