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财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10/2019-0018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19-11-14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11-14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宁夏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万达广场A座1103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牛犇

授权代表:董尧          联系电话:18295112007

被投诉人: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黄河龙大厦1012室

联系人:马小龙          联系电话:15349552600

一、投诉基本情况

银川市阅海第四小学2019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编号:NXCX-2019ZC113)(包号:四标包),2019年9月9日开标。投诉人因认为评标程序不合法、评标结果不合理,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逾期未作处理。投诉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该项目政府采购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结合对评审专家质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未依法对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质疑逾期未答复,也没有做出合理说明,投诉事项属实,被投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调查核实情况:本项目招标文件21.1.1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经调查,本项目开标活动结束后,被投诉人抽取了5名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表被代理机构拒绝加入评标委员会参与本项目评审活动,投诉事项属实。被投诉人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评审结果无效。                          另外,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违反了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18〕633号)要求,评标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进而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我局发出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给予答复,属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应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处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我局决定:

1、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发现问题不及时向我局反映,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责令限期整改。

3、对被投诉人1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将落实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其他违规问题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