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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20-0008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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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09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财政局2020年财政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财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财政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法)函〔2020〕48号)要求,现将《银川市财政局2020年财政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银川市财政局2020年财政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银川市财政局
2020年5月9日
附件:
银川市财政局2020年财政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促使财政政策法规走进百姓、服务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财政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银川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银川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系统“七五”普法及阶段性减税降费等法治宣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我市财政中心工作和法治政府(财政)建设重点,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扎实开展减税降费和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持续强化财政干部法治素养和政策执行水平,切实提高企业和纳税缴费人对减税降费、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发展21条财政政策措施政策以及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10条政策的知晓度,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财政)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活动内容
(一)创新媒体宣传方式。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电视访谈的宣传工作,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工作报道,大力营造法治政府(财政)宣传氛围。结合党建活动日、志愿者活动开展政策宣传。
(二)积极组织参加“全区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竞赛”。广泛动员全体干部职工学习熟知《疫情防控有关问题法律政策解答》(见附件),组织参加“全区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竞赛”,不断扩大覆盖面、参与度、强化宣传教育效果。
(三)开展政策进企业活动。会同税务、人社等部门,深入企业开展调研走访,“面对面”宣传解答减税降费及疫情防控财政政策,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查找工作落实盲点,及时解决和反馈政策落地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工作提质增效。
(四)利用新媒体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单位门户网站、官方微博以及微信工作群、朋友圈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财政法规及减税降费政策,尤其是在疫情发生期间,中央、自治区陆续出台的各项惠民惠企政策,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进一步夯实完善“减税降费”专栏,及时更新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和相关工作动态,凝聚减税降费宣传合力。加强“六稳”与“三保”宣传。
(五)加大法规政策培训力度。举办“银川市财政系统2020年度法治政府(财政)建设专题培训班”,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将宪法和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全面提升财政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六)深化开展“法律八进”活动广度。将宣传活动与志愿者服务、党建活动深度融合,结合“法律八进”宣传模式,发放法律法规、惠民惠企政策、减税降费政策等宣传资料,组织财政干部结合“下基层”活动,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单位、社会组织等,广泛开展各类宣传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2020年财政法规政策宣传活动的顺利实施,我局成立由买锐华同志任组长,章志、陈立军、郭立萍、吴永贵、张瑞芳、赵基耘、何梅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局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主要抓、科室负责人具体抓,工作人员参与落实的工作机制。此项活动组织情况已纳入法治财政建设及“七五”普法验收考核。
(二)丰富活动内容。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充分运用网站、服务窗口、社会公共媒体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和财政法规政策,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进一步加深广大企业和纳税缴费人对政策的知晓度,帮助大家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使纳税人和缴费人真正感受到政策的红利。
(三)务求宣传实效。各科室要精心谋划,科学安排,统筹推进,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杜绝铺张浪费、大操大办,既要保证宣传活动有声有色,又要坚持勤俭节约、务求实效。活动结束后,各科室要形成活动总结,并将相关活动简报、图片影像等资料交至综合税政与条法科进行集中汇总,综合税政与条法科于8月10日前将我局2020年财政法规政策宣传活动总结及相关资料报送至财政厅税政与条法处。
附件:疫情防控有关问题法律政策解答
附件:
疫情防控有关问题法律政策解答
1.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影响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突发事件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2.疫情防控期间政府紧急调集人员和临时征用财产的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疫情防控期间对房屋租赁有何优惠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份租金减50%,2月-3月份租金全免。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4.对因受疫情影响缴纳用水、用电、用气、宽带网络等费用困难的企业怎么办?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缴纳用水、用电、用气、宽带网络等费用困难的企业,可向服务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协商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2个月,免除延期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得中断供应。收费单位可依法依规适当减免相关费用,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5.为应对疫情影响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规定,从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5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从2020年2月起,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间免收滞纳金。同时,继续延长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6.为应对疫情影响税收方面有什么减免政策?
《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规定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主要有:适当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下调至1%,执行期限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将最长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2020年新获得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以内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上限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8.为应对疫情影响自治区在鼓励就业和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什么补贴政策?
《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规定,一是对组织区内农村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9.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关工资、生活费标准如何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0.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贸易合同的企业应该怎么办?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贸易合同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通过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修复信用。
11.受疫情影响房贷、车贷、信用卡还款不及时的,金融机构有哪些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规定,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12.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房屋买卖、投资、商铺租赁等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房屋买卖、投资、商铺租赁等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有关调解组织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基础上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当事人依法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1)起诉。公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投诉。公民就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通过主管机关、有关群众性组织或其他单位公布的电话、政务网等方式反映并要求处理和解决。
(3)申请调解。遇到民间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申请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请求其对纠纷居中调解、进行裁决。
(5)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6)申请信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当事人在依法维权时,也可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法律帮助:拨打12348宁夏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查询宁夏法律服务网,或者到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在司法所)、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寻求法律帮助。
14.疫情防控期间信访人应当如何依法走访?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疫情防控期间,倡导群众通过网上投诉和写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反映诉求。
15.疫情防控期间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16.疫情防控期间,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扰乱信访秩序或者公共秩序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扰乱信访秩序或者公共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煽动、策划与信访活动相关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或者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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