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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20-0010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0-06-19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6-19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方便各单位对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执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有关要求,现就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界定

政府采购延续性服务项目是指服务内容、数量及标准等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以及当期服务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依赖程度较高,具有延续性,且合同价格在合同存续期间上下浮动不超过10%服务类项目。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

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采购人应当视项目具体情况,对其是否属于延续性服务项目进行合理界定。采购人应当对延续性服务项目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采购计划填报与执行

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对延续性服务项目一次采购并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期限应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延续性服务项目3年履行期限结束,采购人仍有需求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组织采购。采购人填报延续性服务项目采购计划时,应在是否为延续性服务项目选项中进行勾选,并填写预采购年度。延续性服务项目合同金额应按照合同履行年度进行支付。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符合延续性服务项目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作为延续性服务项目进行采购。

(二)延续性服务项目应不涉及添置设备。

(三)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06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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