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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21-0011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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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
当事人:宁夏精博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3KN11K
法定代表人:余建强
地址:银川市万达中心C座1732室
电话:136295094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2020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财(函)发〔2020〕274号)的要求,银川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当事人2019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共5人,其中3名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书,2名专业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聘请)协助检查。检查组于2020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查通知书;于10月23日在当事人经营办公地对当事人2019年度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于10月23日向当事人反馈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提出了整改、规范的意见建议。
当事人向检查组提供了2019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相关年度的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承诺承担责任。当事人于2021年1月11日反馈了对检查组查出问题的意见和说明,对检查组认定的事实和发现的问题均予认可,对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对相应的规范整改情况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认定依据以及处理决定
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条件
专职从业人员只有2人。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第(二)项“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的规定。
处理决定:上述问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的规定,责令宁夏精博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60日内,新增聘用专职从业人员,保证专职人员数达到3名以上,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移送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本单位会计业务不规范
1.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全。
①2019年12月11#、12月8#、12月9#记账凭证后未附原始凭证。
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的规定。
②自制原始凭证编制无经办人、授权人签字。2019年12月5#工资发放表无经办人、授权人及领款人签字。
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2.2019年度会计账簿、报表未装订成册。
该行为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以下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中的第(二)项“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三)项“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的规定。
3.未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
处理决定: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的规定,责令宁夏精博通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15日内及时改正。在限定时间未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以罚款并计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受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含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联 系 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51-6888353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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