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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21-0012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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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
当事人:宁夏锦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EA9N4A
法定代表人:赵丰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吉泰幸福世家26-2-601
电话:135195086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2020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财(函)发〔2020〕274号)的要求,银川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当事人2019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共5人,其中3名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书,2名专业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聘请)协助检查。检查组于2020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查通知书;于10月29日在当事人经营办公地对当事人2019年度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于10月29日向当事人反馈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提出了整改、规范的意见建议。
当事人向检查组提供了2019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相关年度的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承诺承担责任。当事人于2021年1月11日反馈了对检查组查出问题的意见和说明,对检查组认定的事实和发现的问题均予认可,对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对相应的规范整改情况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认定依据以及处理决定
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条件
没有专职从业人员和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二)主管代理机构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代理机构业务内部规范”的规定。
处理决定:上述问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的规定,责令宁夏锦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60日内,新增聘用专职从业人员达到3名,尽快制定本单位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有关制度,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移送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未及时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2020年9月18日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赵丰,代理记账机构平台登记负责人为黄敏。
此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八条“代理机构名称、主管代理机构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做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处理决定:上述问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责令宁夏锦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限定时间未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计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
(三)代理记账业务不规范
1.接受委托业务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规定。
2.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代理登记的宁夏中鑫汇盈冶金有限公司,2019年3月23#记账凭证、3月25#记账凭证没有原始凭证;2019年2月8#记账凭证、2019年2月9#凭证,报销费用无经办人、审批人及领款人签字。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的规定。
3.未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五十八条的要求对代理的会计业务进行规范操作。记账凭证无填制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装订成册的会计账簿无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章。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规定。
处理决定:上述问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责令宁夏锦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15内及时改正。在限定时间未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计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
(四)本单位会计业务不规范
1.2019年度没有建立本单位会计账册。
此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规定。
2.未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
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宁夏锦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15日内,建立本单位会计账册,制定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在限定时间未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以罚款并计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受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含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联 系 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51-6888353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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