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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21-0012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1-06-03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6-03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锐易启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文建小区1号楼3单元302

法定代表人:哈琼

当事人:宁夏肄博宏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民生小区6号楼4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梁红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转来银川唐徕回中安全监控储存扩容升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监督检查资料,本机关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程序合法,事实证据充分,决定不再重复启动财政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合法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转来《关于银川唐徕回中安全监控储存扩容升级项目投标文件异常情况说明的函》及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当事人下达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告知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进行了多方面印证;对案涉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质证;对银川市金凤区龙成图文广告部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提取了有关证据。

二、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证据充分

(一)当事人书面陈述

 1.当事人宁夏锐易启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书面陈述称:因该员工投标工作经验不足,加之时间仓促,开标前一天还未完成纸质版标书制作,因此未能提前将纸质版标书封标,而是选择在开标当天早晨封标。由于项目开标、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是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于是该员工选择离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距离最近的位于本项目开标大厅楼下的龙成图文广告部进行标书打印。打印部早晨活多人忙,无暇顾及进店打印材料人员的往来出入,这就给造成失误留下了潜在的伏笔。同时我公司员工误以为打印一本标书半小时足够了,于是在8点半左右才进店打印标书。由于时间关系,离开标不足半小时,因此该员工在打印部打印标书的过程中,丝毫没有留意进店打印材料的其他人,因为担心不能及时赶到开标现场,打印过程中只顾着急催促,并没有注意到打印部工作人员,在忙乱中将给别人打印的投标文件封皮放在自己的标书封套外。在没有作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双方都在匆忙中粘贴封皮。由于时间确实过于紧张,加之经验不足,所以造成本次标书电子版与纸质版外封皮不一致的严重失误。此次投标过程中,我公司及被授权员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名、提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等投标活动,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与任何参与本次投标的其他公司或个人有违法违规往来,也不存在任何串通投标行为。

2.当事人宁夏肄博宏科贸有限公司书面陈述称:在此次投标过程中完全独立完成投标,没有任何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二)财政监督检查认定本项目采购活动存在的事实

1.当事人宁夏锐易启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的所有纸质资料,都是在银川市金凤区龙成图文广告部现场打印、封装并盖章。

2021330日,大约早上830分左右,宁夏锐易启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郝××到银川市金凤区龙成图文广告部打印了1份投标文件、2个封皮,同时从打印部拿了2个大信封和用于密封的封条,郝××与广告部的老板同时进行密封,由郝××贴的电子版的封条,广告部老板贴的纸质文件的封条,由郝××当场盖章(其间广告部老板提示应该在何处加盖印章),之后郝××微信付款后匆匆离开打印部。

2.当事人宁夏肄博宏科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外封套是在银川市金凤区龙成图文广告部现场打印并盖章。

2021330日,早上840分左右,在给宁夏锐易启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郝××打印的文件装订快结束时,宁夏肄博宏科贸有限公司的员工杨×前来打印投标文件的外封套,由银川市金凤区龙成图文广告部员工郑×为其打印操作、密封,杨×盖章之后向打印部付款后匆匆离开打印部。

3.当事人打印文件的付费及收费的事实。

宁夏锐易启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郝××提供的付款电子凭证显示,付款31元,银川市金凤区龙成图文广告部收款时间202133085426秒,转账单号:1000****2324;宁夏肄博宏科贸有限公司杨×提供的付款电子凭证显示,付款10元,给银川市金凤区龙成图文广告部转账时间202133085319秒,转账单号:1000****7241。上述付款(转账)电子凭证与银川市金凤区龙成图文广告部经理孙××提供的收款电子凭证一致。

4.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银川市金凤区龙成图文广告部位于该中心开标大厅楼下。

上述事实有自治区财政厅2021512日、19日的调查笔录及收集的付款凭证打印部位置截图证实。

三、监督检查结果认定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结果认定: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宁夏锐易启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郝××和宁夏肄博宏科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杨×先后在银川市金凤区龙成图文广告部打印及封装了各自的本项目投标文件,且在现场盖章的事实,通过各方当事人分别陈述、相互印证,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存在,并均反映当时的时间比较仓促,出现宁夏锐易启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外封套上打印的供应商名称为宁夏肄博宏科贸有限公司,不排除因打印店工作人员误操作造成的可能性,不排除宁夏锐易启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郝××因时间仓促、未进行核对,错误的加盖本公司印章可能性。因此,自治区财政厅调查核实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宁夏锐易启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肄博宏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宁夏锐易启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肄博宏科贸有限公司的投标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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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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