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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0/2021-0019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1-09-17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9-17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银川市文物管理处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

一、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安排,银川市财政局成立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组,自2021年6月10日起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对被检查单位报送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评价工作,现根据监督评价工作中各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规违法事实依据

通过对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随机抽查,发现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银川玉皇阁防雷工程项目”、“明长城宁夏银川兴庆区水洞沟10、11号敌台段掏蚀区砌补材料与工艺适宜性研究项目”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时间对合同进行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除外”。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针对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切实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单位内部通报,并限期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银川市财政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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