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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967/2022-0002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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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08 |
责任部门: | 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预算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
市直各部门、单位,财政局各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银川市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9〕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现就开展2021年度预算绩效自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事项
1.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各单位根据设定的
2021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实现和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开展自评工作,并按照《银川市本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表》(附件2)格式,从目标设定、预算执行、预算管理、履职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分。
2.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结合2021年度各项目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开展自评工作。按照《银川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4)格式,从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绩效等方面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分。
二、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工作要求
1.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评价的主体,按照“谁编制决算,谁上报自评”的原则,自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并做好工作总结。自评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2.各单位应在收集、分析预算及执行情况佐证材料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的评分方法对设定的各项指标进行自评打分,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对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自评结果在批复部门决算之日起二十日内,随同部门决算在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单位)网站进行公开。
(二)财政业务科室工作要求
1.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对归口预算单位自评情况及自评结果进行审核评分,财政评分结果作为同项目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2.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对预算单位自评工作进行指导,对单位评价结果以及财政审核评分进行备案和抽评。
3.自评工作情况报备结束后,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对各单位预算绩效自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通报。
4.绩效监督会计科将对各单位报送情况从报送的及时性、工作质量、公开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被作为部门年终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三、报备事项
1.各预算单位于5月20日前将自评工作总结及《银川市本级绩效评价汇总表》(附件1)、《银川市本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表》、《银川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电子数据以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经财政局业务主管审核评分后,送绩效监督会计科(210室)备案。
2.项目已由第三方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评价报告的,可直接报送评价报告,需在《银川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汇总表》中注明。
联系人:董书瑜,李媛;联系电话:0951-6888823
附件:1.银川市本级绩效评价汇总表
2.银川市本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表
3.银川市本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表填表说明
4.银川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5.银川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填表说明
银川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