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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967/2022-0003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2-03-11
责任部门: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3-11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夏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8820645X9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力德财富大厦1608

法定代表人:耿

授权代表:乔建荣

联系电话:13895597516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宁夏盛世光大招投标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银川市贺金凤区悦海新天地3号公寓27

    人:李

联系电话:0951-6717776

相关供应商1:宁夏皓轩博雅贸易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金钻名座6号楼24号营业房


联系人:景虎虎

联系电话:18395286282

相关供应商2:宁夏礼百汇工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717号丽景湖畔29-2号楼108

联系人:余海彦

联系电话18095273393

相关供应商3:银川永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富宁街居委会办公房

联系人:陆永谦

联系电话:18995070688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银川市委宣传部制作2021年创城宣传品采购项目

采购计划编号:2021NCZYC004568

采购文件公告:是

公告期限:20211217

四、质疑投诉过程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于2021121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疑问,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2022114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经审核,决定依法受理,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五、投诉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中标公司在一标段中提供的购物袋样品小于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尺寸。我公司授权代表在开标现场提交样品时发现该供应商提交的购物袋样品尺寸和提手尺寸明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要求,我公司除报价得分比其低2分外,商务部分未丢分,技术响应部分未丢分,该公司在技术响应负偏离的情况下综合得分却比我公司高出一大截,招标文件中特别申明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相应技术参数要求的,将扣除相应分值。因此我公司严重质疑此次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投诉事项2:中标公司在二标段中提供的保温杯样品尺寸及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授权代表在开标现场提交样品时发现该供应商提交的样品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数要求,尺寸明显与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尺寸不符,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其所报价格与中标供应商报价得分差距较大,且样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中标公司却综合得分更高,招标文件中特别申明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相应技术参数要求的,将扣除相应分值。因此我公司严重质疑此次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投诉事项3:在三标段中,中标公司未能提供饭盒实物样品,只提供了筷子和勺子的实物样品。我公司授权代表在开标现场提交样品时发现该供应商未提供饭盒实物样品,只提供了筷子和勺子的实物样品,我公司与其报价得分差距不到1分,商务和技术响应均未丢分,但中标公司在未提供样品的情况下综合得分却还是远高于我公司。招标文件中特别申明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相应技术参数要求的,将扣除相应分值。综上所述,我公司严重质疑此次评标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被投诉人、采购人及相关供应商说明内容

被投诉人称:针对该投诉人投诉事项1,经评标委员会现场对各投标单位所提供的样品核验,均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为综合评分法,报价只占30%比重,不属于价低者得。综合评分标准的构成是由报价分、商务分、技术分等重要分值构成。

针对该投诉人投诉事项2,经评标委员会现场对各投标单位所提供的样品核验,均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标单位提供保温杯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为综合评分法,报价只占30%比重,不属于价低者得。

针对该投诉人投诉事项3,经评标委员会现场对各投标单位所提供的样品核验,所有投标单位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特别申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统一封存。

采购人(中共银川市委宣传部)称:本项目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负责招投标相关事宜,本项目评标结束后,我部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所有样品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我部对样品进行了封存。

相关供应商1称:我公司所提供的购物袋尺寸及质量符合要求,投标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投诉中所列问题。

相关供应商2称:我公司体提供的保温杯样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参数要求,对于投诉人的无理质疑猜忌,我公司将保留向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相关供应商3称:我公司提供的便携餐具套装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参数要求。我公司依靠良好的信誉与较高的业务水准获得本标段中标资格,投标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投诉人提出的问题,对投诉人提出的无理质疑,我公司保留最终申诉权。

七、事实查明

(一)投诉事项1中标公司在一标段中提供的购物袋样品小于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尺寸。

事实查明:经我局查阅本项目政府采购档案,查看中标供应商被封存的样品,并结合验收结果,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中标公司在二标段中提供的保温杯样品尺寸及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事实查明:经我局查阅本项目政府采购档案,查看中标供应商被封存的样品,并结合验收结果,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在三标段中,中标公司未能提供饭盒实物样品,只提供了筷子和勺子的实物样品。

事实查明:经我局查阅本项目政府采购档案,调取评标监控录像,查看中标供应商被封存的样品,证明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样品,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其它问题

投诉人认为:评委打分不公,未按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进行公正评标,我公司投诉事项确属事实,现场有全程视频录像,中标公司提供了样品,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已封存,但评标结束后代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样品封存,而是直接退还投标供应商,87号令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因投标现场有保密规定,我公司未能进行拍照取证,恳请财政主管部门对此彻查。

事实查明:经我局查阅本项目政府采购档案,调取评标监控录像,查看中标供应商被封存的样品,查明本项目评审专家能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封存,投诉人所述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九、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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