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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967/2022-0003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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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31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 《银川市本级财政部门专户资金存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有关银行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本级财政部门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强化财政部门专户资金的监管及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存放资金范围
存放资金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二、资金存放管理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实施,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自履行职责。
三、资金存放
(一)存放原则。资金存放需遵循以下原则:
安全性原则。在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及相关资金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且达到保值增值。
竞争性原则。资金存放采取竞争性方式,原则上须通过综合考评,选择银川市辖内的金融机构,并且以银川市的金融总分支机构为参评方。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放、调整,需按照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合作共赢原则。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支持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市政府重点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贡献挂钩。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
(二)存放方式。市财政局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市辖区内各银行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增量资金在各参评银行的存放额度。由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工作局组成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考评工作每年一次,综合评分结果经考评委员会研究确定,并对外公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增加支出等因素,需要收回存放资金的,结合当年综合评分结果和存放到期时间统筹考虑进行收回。
(三)存放额度分配。市财政局根据综合评分结果,以“评分高者资金存放比例高”为前提,提出每年增量资金存放额度分配方案(定存时限不超过2年);同时确定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是否在原定期存放金融机构续存。
新进驻银川市的金融机构,因积极支持银川市经济发展需要给予资金存储的,可给予分配一定比例的存放额度。
(四)存放机构条件。为确保资金存放安全,参与财政部门专户资金存放的金融机构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银川市设有分支机构。
四、资金存放综合评分方法
综合评分结果=基础性评分+综合性评分,基础性评分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考评,综合性评分由市财政局负责考评。
(一)基础性评分指标(80分)
基础性评分指标包括安全性、收益及创新性和支持银川市经济发展建设情况等方面。
(二)综合性评分指标(20分)
综合性评分指标包括支持政府其他重点工作情况、服务水平情况等方面。
(三)考核评分计算标准
1.安全性(10分)。
2.收益及创新性(10分)。
3.支持银川市经济发展建设情况(60分)
4.支持政府其他重点工作情况(15分)
5.服务水平情况(5分)
五、加强存放资金的管理
(一)加强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资金转出开户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存款的,原则上存放额度分配至在银总分支金融机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与定期存款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防范存放资金的安全漏洞。资金存放金融机构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三)加强存放资金的实效管理。存放资金到期或因资金支付需要提前收回,分配存放资金转出开户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存款,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考评委员会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考评委员会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两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市本级财政部门专户资金存放的资格。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原银川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印发的《银川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银财发〔202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银川市本级财政部门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3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