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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967/2022-0003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2-03-31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3-31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春之华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GN330U

通讯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环城路(江西澳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兰英

授权代表:余勤

联系电话:13307048891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银川市教育局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联系人:任媛媛


联系电话:18995009988

被投诉人2: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 51 号瑞银财富中心 B 6

联系人:施媛

联系电话:0951-6891003

相关供应商:银川鑫银达钢制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创业园A-49

联系人:高振卫

联系电话:13007973738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银川市教育局课桌凳采购

采购计划编号:2021NCZYC004922

采购结果公告:是

公告期限:2022-02-15 2022-02-16

四、质疑投诉过程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2221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202231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经审核,决定依法受理,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本机关经审核本项目档案、对预中标供应商样品聘请专家检测,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五、投诉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桌面封边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带的参数要求桌面TPU材料,凳面要求PP材料,预中标单位提供的桌面凳面为同一材料(附:PP是一种塑料,TPU材料是一种不会产生环境激素的无毒材料,TPU价格高于PP)。

投诉事项2:课桌升降片不符合参数要求(1)升降片下宽参数要求152mm并要求卷成圆弧形,规格尺寸只允许±2mm,中标单位大于参数远大于152mm;(2)升降片边部要求卷成圆弧形,预中标单位无卷边工艺。(附:(1)升降片下宽过宽容易磕脚,不便于学生入座。(2)升降片无卷边工艺处理,极易导致学生手脚划伤,有安全隐患)。

投诉事项3:课桌调节高度范围参数要求640mm-760mm,满足所有学生高低调节,中标单达不到640mm的高度调节。(附:640mm-760mm为学生课桌标准调节范围)。

投诉事项4:凳面板参数要求反面外沿四周为镂空宽3mm,中标单位没有镂空(附:反面外沿四周镂空能有效起到防积水、耐撞、抗压,使用寿命长等优势)。

投诉事项5:预中标单位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CEC”处于暂停状态。

六、被投诉人、采购人及相关供应商说明内容

(一)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供了针对质疑事项的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专家意见表》,部分采购档案,提供了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对投诉事项未作出答复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

(二)被投诉人2仅向我局提供了针对质疑事项的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专家意见表》,对投诉事项未作出答复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

(四)相关供应商(银川鑫银达钢制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称:

1.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我公司所使用材料均为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产品,环保要求符合国际要求。

2.针对投诉事项24的回复:我公司样品每一项都符合国际要求,就算是稍微偏差,也在文件要求和国际要求范围之内。

3.针对投诉事项5的回复:我公司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CEC”已于202112月份提交年审申请,由于疫情期间认证中心的专家不能过来年审导致处于暂停状态。

七、事实查明

(一)投诉事项1:桌面封边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带的参数要求桌面TPU材料,凳面要求PP材料,预中标单位提供的桌面凳面为同一材料(附:PP是一种塑料,TPU材料是一种不会产生环境激素的无毒材料,TPU价格高于PP)。

事实查明:经查看预中标供应商被封存的样品,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课桌升降片不符合参数要求(1)升降片下宽参数要求152mm并要求卷成圆弧形,规格尺寸只允许±2mm,中标单位大于参数远大于152mm;(2)升降片边部要求卷成圆弧形,预中标单位无卷边工艺。(附:(1)升降片下宽过宽容易磕脚,不便于学生入座。(2)升降片无卷边工艺处理,极易导致学生手脚划伤,有安全隐患)。

事实查明:经查看、检测预中标供应商被封存的样品,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事项3:课桌调节高度范围参数要求640mm-760mm,满足所有学生高低调节,中标单达不到640mm的高度调节。(附:640mm-760mm为学生课桌标准调节范围)。

事实查明:经查看、检测预中标供应商被封存的样品,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四)投诉事项4:凳面板参数要求反面外沿四周为镂空宽3mm,中标单位没有镂空(附:反面外沿四周镂空能有效起到防积水、耐撞、抗压,使用寿命长等优势)。

事实查明:经查看、检测预中标供应商被封存的样品,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五)投诉事项5:预中标单位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CEC”处于暂停状态。

事实查明:预中标单位的虽然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CEC”处于暂停状态,但是未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其它问题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课斗升降侧板规格要求、学生升降课凳的凳面板规格要求均为带“★的技术参数,预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是提供的样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明确:号的参数为重要技术指标,不满足为无效投标

(三)本项目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未按照《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20227号)的要求,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四)相关供应商(银川鑫银达钢制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采购需求响应表中,技术参数响应全部为正偏离,在《技术参数响应承诺书》中承诺:如我公司有幸中标,我公司保证所供货物的技术参数及各项指标与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及各项指标完全相符,如有不符,愿接受和承担甲方或政府采购中心的任何处罚措施

九、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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