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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967/2022-0003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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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1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18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下达银川市2022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指标的通知 |
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乡村振兴局、三区财政局、残联及乡村振兴局: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阳光助残小康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宁残联发〔2020〕46号)及《关于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阳光助残小康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残联字〔2021〕80号)文件规定,依据银川市残联、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银川市2022年“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银残联字〔2022〕35号)的
要求,现将2022年市本级“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配套补助资金13.2万元预算指标予以下达,其中:兴庆区3.6万元、金凤区6万元、西夏区3.6万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阳光助残小康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宁残联发〔2020〕46号)的要求,做好资金具体使用管理,跟踪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监督。
二、各辖区财政局、残联、乡村振兴局要积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三区配套资金应从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安排,年度内扩大项目实施范围的,所增加资金自行承担。严格审核确定扶持对象,三区残联及时将资金发放给残疾人。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残联、乡村振兴局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使用主体责任,管好用好“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配套补助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及支出进度,及时对项目资金进行公示公开,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资金下达60日内由市残联将《绩效目标表》整理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市财政局、残联、乡村振兴局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辖区进行通报批评。若发现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中,挤占、挪用、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自治区《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宁党办〔2006〕54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度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次下达的资金项目名称为:2022年银川市“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配套补助资金,该项指标收入列入2022年“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和“2130599-其他巩固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
附件:银川市对辖区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表
银川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