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财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967/2022-0005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2-06-27
责任部门: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6-27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水平,提升财政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我局制定《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2524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水平,提升财政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按照集中评审与分散评审结合的原则进行,本办法所称集中评审是指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限额以上项目的评审,限额以下项目的评审由单位自行组织分散评审。

第三条 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业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 评审项目原则及限额

第四条 市本级批复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市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市本级批复由辖区实施的项目,辖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辖区政府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的项目,辖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第五条 送审项目应按照其独立的初步设计批复(建设方案)或部门预算批复建设内容整体报送,不得化整为零分项报送。

第六条 送审项目建设内容较批复内容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变更程序报原批复单位调整批复后再进行评审。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内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结算集中评审。项目结算送审值超过400万元的报财政部门集中评审,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结算送审值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评审,评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评审费用支出应参照财政评审招标价格标准执行。

第八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送审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批复概算工程费用的1.1倍,〔即送审结算值批复概算工程费X1.1〕,项目审定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概算工程费(含工程预备费);如审定金额超批复工程费(含工程预备费),须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自治区及银川市相关规定调整原批复投资概算后再行定案。

第九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审定结算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预算安排资金,超出且不能追加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条 设备、软件、服务为主体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进行评审;如此类项目中包含400万以上的工程费用的项目整体报财政部门集中评审,400万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评审。

第十一条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数量明确,实施内容没有变化,且已按合同数量完成并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再评审。

第三章 评审项目送审流程

第十二条 送审单位填写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送审函及其附表(一式一份),报送财政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审批。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转审核中心。

第十四条 审核中心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报主管副局长阅签后委托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送审单位,待资料完善后重新报审。

第十五条 审批通过后,审核中心通知各单位报送评审资料。

第四章 评审项目评审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资料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重要资料应提供原件。

第十七条 项目名称应清晰规范,单项、单位、子项工程结构清晰准确。

第十八条 送审金额数据准确,与结算汇总金额一致,不得重复、遗漏。

第十九条 合同发生较大变更或金额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对变更内容及金额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由代建企业或项目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的项目,项目文件及变更签证等资料须经项目建设单位签章确认,方为有效项目结算资料。

第二十一条 委托评审超过一年以上不能定案的项目,经充分协商仍无法定案后,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具备条件后再申报评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算评审结束后,由造价咨询企业将相关资料整理,按归档要求移交审核中心,由审核中心移交银川市档案馆,图纸等重要资料原件由造价咨询企业返回送审单位存档。

第五章 评审项目评审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及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核中心对评审业务履行管理职责,对委托项目进行抽检,对存在重大变更及经济签证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检;造价咨询企业对抽检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整改,项目评审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由项目相关单位集体讨论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委托评审时限从下达项目委托通知书开始计算,至提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的审核意见稿终止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造价咨询企业按评审项目进行考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参与评审委托业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评审项目结算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严格按照审核中心制定的标准化模板出具评审报告,报告装订方式采用胶装。评审报告作为评审的成果性文件,用于申请拨付资金、支付工程款、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定案单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签署;审核中心项目负责人对报告进行复核检查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主任、分管局长签署审批单。审核中心依据审批单签发结算评审结论通知单。

第二十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结算评审结论通知单的附件共同装订。

第三十条 评审报告一式六份,其中送审单位二份,中标(施工)企业一份,造价咨询企业一份,财政部门一份,档案馆存档一份。存在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可增加一份评审报告。

第七章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的报送结算金额和资料进行初步核查,确保汇总与结算明细相符、资料完整,不得重复或漏报,防止中标(施工)企业高估冒算;对报送工程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评审工作,协调中标(施工)企业配合评审工作,保障评审工作顺利开展。与造价咨询企业、中标(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一起勘察现场,并在现场工程量勘察测量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中标(施工)企业应对审核定案结果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在定案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章 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造价咨询企业应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计划,按委托的期限及质量要求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委托的期限内提交初步评审征求意见稿,发生延期情况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对因造价咨询企业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予以收回,委托人不予支付评审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代建单位、项目咨询管理单位、控制价编制单位应在结算评审时予以回避,不得进行结算评审工作与项目建设方及施工方有利益及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应主动进行回避。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须遵守财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考核)规定,提供优质服务;如违反以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造价咨询企业受到行业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以文件或公开方式进行的情节严重的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停止委托新项目直至解除合同。

2.造价咨询企业因失信被信用银川平台列入黑名单的,收回未完成项目,并停止委托项目直至解除合同。

3.中标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将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解除合同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评审限额以下项目评审结论负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各方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川市财政投资委托评审管理办法》(银财发〔201351号)、银川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操作规程(银财发〔2013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