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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967/2023-00146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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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
当事人:宁夏合融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0AJQ69
法定代表人:张淑芳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5-9-31
电话:13909514058
根据银川市财政局文件《银川市财政局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川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你公司2022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对你公司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未签订委托协议
2022年,你公司委托代理业务共计53家企业。其中:49家企业签订了书面委托协议,4家企业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尚未签订书面协议的立即补签,依法依规补充完善协议应当明确的条款内容,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审核不严谨,原始凭证开具不符合规定
你公司2022-8-9#凭证,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后附原始发票属于无效发票。
该行为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谨慎性,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不应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重新开具合规发票。在今后的代理记账业务中严格履行审核流程,严格依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确保对委托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原始凭证未经审核签字
(一)你公司2022-1-2#、022-1-6#凭证,计提、发放工资均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二)所有的记账凭证都无相关人员签字,并且记账和制单人是电脑默认(Manager)
(三)你公司代理的宁夏佰信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2022-3-3#凭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合计7万元,未经相关人员审核签字;2022-2-3#、2022-1-5#、2022-4-6#、2022-12-9#凭证,2022年全年计提、发放工资,均无相关人员审核签字,且现金发放工资,无相关原始单据或职工签字。
(四)你公司代理的西部国际(宁夏)有限公司,2022-1-23#、2022-12-3#凭证,2022年1-12月计提、发放工资表未经过相关人员审核签字。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章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在记账业务中严格履行审批流程,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缺少原始凭证,入账数据无依据
你公司2022-2-2#凭证,发放工资未附原始凭证;2022-2-6#凭证,计提社保未附社保核定单据;2022-12-13#、14#凭证,现金支付未附原始支付凭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补充完善缺少的原始凭证。在今后的业务工作中,严格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五、白条入账
你公司代理的西部国际(宁夏)有限公司,2022-1-21#凭证,支付广告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原始凭证中无发票,直接计入费用。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发票,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含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联系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210室
联系电话:0951-6888833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