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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967/2023-00147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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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
当事人:宁夏铧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741AN2A
法定代表人:冯莉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与塔渠街交汇处苏商总部园C座1楼103室
电话:13519584918
根据银川市财政局文件《银川市财政局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川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公司2022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对你公司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未签订委托协议
2022年,你公司委托代理业务共计11家企业。其中:7家企业签订了书面委托协议,4家企业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尚未签订书面协议的立即补签,依法依规补充完善协议应当明确的条款内容,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原始凭证未经审核签字
(一)你公司代理的宁夏珀峻暖通设备有限公司,2022-3-6#凭证计提、发放工资,未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2022-5-13#凭证,费用报销,无审批签字。
(二)你公司代理的宁夏晴晖科技有限公司,2022-1-6#、2022-12-31#凭证,计提、发放工资,无相关人员审批签字;2022-5-3#、2022-5-21#凭证,费用报销,无相关人员审核签字。
(三)你公司代理的宁夏宁果红枸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2-5#凭证,计提、发放工资,无相关审核人员签字;2022-6-3#凭证,费用报销,无相关审批人员签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在今后的记账业务中,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库存商品入库手续不齐全,自制出库单据无审批手续
(一)你公司务代理的宁夏珀峻暖通设备有限公司,2022-4-4#、2022-8-2#、2022-8-3#、2022-8-5#凭证,库存商品入库,无入库单据;2022-8-16#凭证,自制出库单,无相关人员确认签字。
(二)你公司代理的宁夏宁果红枸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3-2#凭证,库存商品入库,无入库单据;2022-4-2#凭证,自制出库单,无相关人员确认签字。
(三)你公司代理的宁夏晴晖科技有限公司,2022-1-8#、2022-4-8#凭证,自制出库单,无相关人员确认签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及时督促并指导委托单位完善审核手续,补充入库单据,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个别凭证缺少原始凭证,入账数据无原始依据
(一)你公司代理的宁夏渝江润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2-1-2#、2022-1-3#、2022-2-4#、2022-2-5#凭证,仅有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
(二)你公司代理的宁夏宁果红枸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2-5#凭证,计提、发放工资,无计提、发放依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以上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督促并指导委托单位补充完善原始凭证。同时,在代理记账业务中严格依照原始凭证记账,确保入账数据的真实性。
五、入账发票时间与当期费用不匹配
(一)你公司代理的宁夏晴晖科技有限公司,2022-4-2#、2022-4-3#、2022-4-4#、2022-4-5#凭证,购进商品,未办理入库手续,购进发票开具日期分别为:2021年5月13日、2021年12月16日、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0月11日。
(二)你公司代理的宁夏宁果红枸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2-3#凭证,购进商品,未办理入库手续,购进发票开具日期2021年2月25日。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第一章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二章 第十九条“企业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在代理记账业务中严格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六、发票重复报销
你公司代理的宁夏晴晖科技有限公司,2022-8-23#凭证,王伟报销车辆加油费用,发票号:60796486,重复报销。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及时退回重复报销的车辆加油费,同时调整账目。在今后的代理记账业务中,严格审核原始票据,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含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联系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210室
联系电话:0951-6888833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