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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967/2023-00153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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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
当事人:银川小财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68424278XN
法定代表人:朱继玲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4号金泰大厦A座8楼803号
电话:13309514321
根据银川市财政局文件《银川市财政局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川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30日对你公司2022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对你公司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未签订委托协议
2022年,你公司委托代理业务共计58家企业。其中:45家企业签订了书面委托协议,13家企业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该行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尚未签订书面协议的立即补签,依法依规补充完善协议应当明确的条款内容,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白条入账
(一)你公司代理的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2022-12-3#凭证,支付电话费,计入“管理费用”,原始凭证缺少发票800元,且无说明凭据和银行付款回单。
(二)你公司代理的宁夏佰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2-12-21#凭证,支付的汽油费,计入“销售费用”,原始凭证缺少发票2000元,且无说明凭据。
上述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督促并指导委托单位补充完善原始票据。同时,在今后的代理记账业务中严格依照原始凭证记账,确保入账数据的真实性。
三、个别记账凭证缺少原始凭证
(一)你公司代理的宁夏德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2-6-9#凭证,计入“管理费用”,无现金支付凭证。
(二)你公司代理的中元律师事务所,2022-1-9#凭证,个人的借款,无相关借款合同和领导审核签字的借款借据。
(三)你公司代理的宁夏德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2-8-2#凭证,购进库存商品未办理入库手续,且未附购销合同。
(四)你公司代理的宁夏佰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2-7-20#、2022-12-24#凭证,购进库存商品未办理入库手续,无购销合同,且原始凭证不齐全。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法》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以及“三流合一”,“存货管理”的相关规定,库存商品出入库须办理相关出入库手续,作为记账依据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督促并指导委托单位补充完善原始凭证。同时,在代理记账业务中严格依照原始凭证记账,确保入账数据的真实性。
四、原始凭证未经过审核签字
(一)你公司代理的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2022-2-8#凭证,计提、发放工资,无相关审批人员签字。
(二)你公司代理的宁夏佰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2-1-11#凭证,计提、发放工资,无相关审批人员签字;2022-1-12#凭证,发放奖金、提成均无相关人员审核签字。
(三)你公司代理的中元律师事务所,2022-7-25#凭证,费用报销申请单上无相关人员审核签字。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补充完善相关签字手续。在今后的记账业务中,规范审核流程,确保会计工作严谨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五、获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你公司代理的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2022-10-8#凭证,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后附发票税号错误,属于无效发票。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以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谨慎性,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不应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督促并指导委托单位更换正确的发票。在今后代理记账业务中,严格审批程序,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六、科目核算不规范
(一)你公司代理的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2022-12-25#凭证,职工社保的核算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实际直接计入“银行存款”。
(二)你公司代理的宁夏德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2-6-1#凭证,职工社保的核算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实际直接计入“银行存款”。
(三)你公司代理的宁夏佰德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2-1-2#凭证,职工社保的核算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实际直接计入“银行存款”。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及时调整有误的会计科目,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含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联系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210室
联系电话:0951-6888833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