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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8967/2023-00167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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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银川市财政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组成部门
(三)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
(四)联系电话:0951-6888841
二、行政执法职责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2.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3.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4.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等行为的处罚。
5.对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处罚。
6.对单位和个人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7.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8.对单位和个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9.对个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10.对个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处罚。
11.对企业和企业工作人员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12.对公司私设会计账本行为的处罚。
13.对企业和企业工作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14.对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行为的处罚。
15.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行为的处罚。
16.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规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违规分配利润,在企业重组时违规处理已占有的国有资源或者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行为的处罚。
17.对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18.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19.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20.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21.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22.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3.对单位和个人违反非收入类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4.对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的处罚。
25.对被监督对象妨害财政监督的行为的处罚。
26.对金融企业及其责任人违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7.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28.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29.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的处罚。
(二)行政检查
1.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2.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
3.金融企业财务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4.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的行政检查。
5.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管对象的行政检查。
6.对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及资产评估协会监督检查。
(三)行政征收
1.非税收入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
2.政府非税收入征收。
(四)行政奖励
1.对全市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
2.对举报“小金库”违法行为的奖励。
(五)行政确认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六)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三、行政执法权限
本局执法工作仅限于银川市所辖区域内的财政行政执法工 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
五、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和救济渠道
(一)行政执法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951-6888820
信函投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财政局办公室
(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诉讼: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六、行政执法程序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