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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967/2023-00189 发布日期:2023-12-19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财政局
名 称: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银川市汇晨康养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40100MJY6781381

法定代表人姜珊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平湖巷35号

电话:158102909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银川市财政局2023年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银财函发[2023]218号)文件安排,银川市财政局于2023818日对你中心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你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缺少原始支付凭证

你中心存在通过现金为值班人员发放春节值班福利费用共计400元,凭证号2022-02-14#,凭证未附领取人签字名单的问题。

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现对你中心处以3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补充完善相关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填写不规范

你中心记账凭证中填写的制单人、审核人、出纳均为该单位的会计“李帆”。

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的(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中心立即整改,严格按照不相融职务相分离原则进行岗位设置,确保职责权限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三、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

你中心2022年1月7日采购物资PVC桌垫并入库,金额为323元,采购人及库房管理人均为李帆;2022年1月26日采购物资厨房用品并入库,金额为348元,采购人及库房管理人均为李帆。

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的(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及违反了《银川市光大汇晨康养中心库房管理制度》第八条“采购人、管理人非同一人员”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你中心立即整改,严格按照不相融职务相分离原则进行岗位设置,确保职责权限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

以上罚款共计3000元,你中心必须于2023年12月6日前将罚没款上缴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银行进账单需注明缴纳财政罚没收入,并在办理转款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行进账单送至银川市财政局。若你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将对你中心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账户名称: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

开户行:宁夏银行营业部

  号:100010188900044642

执收单位:银川市财政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000100858967

项目名称:财政罚没收入

联系电话:0951-6888833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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