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62164J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39号宁夏出版大厦B段
电话:13895319034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对你公司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延伸检查了三家子公司—宁夏顺通管道有限公司、宁夏哈纳斯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哈纳斯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如下:
一、违规对以前年度“费用资产化”追溯调整。
该问题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二、全资子公司宁夏顺通管道有限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未建账核算。
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三、全资子公司宁夏哈纳斯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自2011年成立以来未建账核算,直至2013年停止经营。
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以上罚没款合计15万元。你公司必须于2023年6月21日前将罚没款上缴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银行进账单需注明缴纳财政罚没收入,并在办理转款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行进账单送至银川市财政局。若你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对你公司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账户名称: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
开户行:宁夏银行营业部
账 号:100010188900044642
执收单位:银川市财政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000100858967
项目名称:财政罚没收入
联系电话:0951-688883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