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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3-01-05 

当事人:宁夏民信德仁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317718432G

法定代表人王海宾

地址:宁夏银川市贺兰县恒安北街汽配城2号楼6层

电话:0951-61507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20号)文件安排,银川市财政局于2022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4日对公司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你公司存在原始凭证、发票清单缺失的情形,具体如下:

1.2022-1-55#凭证,支付宁夏银行手续费,无银行扣息相关的原始凭证。

2.2022-1-71#凭证,缴纳电话费,无原始凭证。

3.2022-1-85#凭证,缴纳暖气费,无原始凭证。

4.2022-3-102#、110#、115#凭证,销售退回,无红字发票。

5.2022-5-18#凭证,开具的红字发票,无发票清单。

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补充完善相关原始凭证。

你公司必须于2023年1月13日前将罚没款上缴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银行进账单需注明缴纳财政罚没收入,并在办理转款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行进账单送至银川市财政局。若你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将对你公司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账户名称: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

开户行:宁夏银行营业部

  号:100010188900044642

执收单位:银川市财政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000100858967

项目名称:财政罚没收入

联系电话:0951-688883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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