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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1-0170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1-08-20
责任部门:价格监测中心 发布日期:2011-08-20
名 称:银川市物价局民生价格信息公示工作制度

银川市物价局民生价格信息公示工作制度

各处、局、中心:

  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增强政府价格公共服务功能,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商品价格,建设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建立民生价格信息公示制度,从即日起对外发布关系民生的商品价格信息,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对价格信息的需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民生价格信息公示工作制度如下:

  一、公示范围。

  (一)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副食品,具体品种由市价格监测中心确定。

  (二)已上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房预售明码标价备案价格,具体内容由价格管理科确定。

  (三)银川市定价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物价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由物价局各处、局、中心自行确定。

  二、公示周期。实行每日、每周、每旬和不定期公示制度,具体公示的周期视公示内容决定。

  三、发布载体。银川市发改委(物价局)网站-民生价格信息公示专栏,网址:http://fgw.yinchuan.gov.cn

  四、工作要求。建立民生价格信息公示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各处、局、中心共同配合,齐抓共管,有序推进。

  (一)各处、局、中心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民生价格信息公示工作作为转变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创新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方式的一项主要措施来抓,确保民生价格信息公示工作顺利进行。要从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原则出发,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通过价格信息公示,为消费者、经营者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二)各处、局、中心要按照统一部署,指定专人负责商品价格、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不得拒绝提供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价格信息,不得提供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涉及敏感的信息。凡是需要公示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局领导审核签字后,将纸质和电子资料一并报送价格监测中心,由中心信息管理员登记后上网发布。各处、局、中心要妥善保存已上网发布信息的纸质、电子资料。

  (三)为保持网站整体风格,所发布信息页面内容字体统一要求为宋体、16号。其它格式可自行确定,但要与网站整体风格相适应。

  (四)各处、局、中心要加强宣传民生价格信息公示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做法,扩大影响。加深群众对这项活动的了解,提高社会各界的关注度。要通过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增强人民群众对稳定市场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使这项活动真正成为便民、惠民、便企、惠企的“民心工程”。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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