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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1-0170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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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1-08-20 |
责任部门: |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日期: | 2011-08-20 |
名 称: | 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各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监察局、纠风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宁价费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查就诊患者身份
新农合参合人员凭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城镇参保居民凭医保卡和身份证就诊,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门诊服务时,要认真核对就诊人员的证件,确保做到人证相符。对伪造就诊记录骗取、套取一般诊疗费的行为,除不予支付一般诊疗费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将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一般诊疗费政策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对接
一般诊疗费的计费内容由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和药事服务成本组成。自2011年7月1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一般诊疗费后,取消医保基金支付的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偿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每人次的一元钱“药事费”及参保人员个人原来缴纳的一元钱“药事费”。
三、基金支付标准
基金支付标准,执行宁价费发[2011]26号文件规定。
四、审核确认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参保人员,每人次必须有明确诊断,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有门诊病历,门诊记录,开具处方。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服务站须有门诊记录,开具处方。开具的处方须有就诊人员的签名,他人不得代签。
附件:自治区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宁价费发[2011]26号)
银川市物价局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