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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1-0172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1-11-18
责任部门: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发布日期:2011-11-18
名 称:关于开展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标整顿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标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规范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行为,银川市物价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求

1、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规定,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需使用自制商品标价签(含降价商品标价签,下同)、价目表的,应报银川市物价局核准,由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销售和使用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

2、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必须符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由各经营企业或个人根据经营需要自愿申请,只限于各申请单位内部并在银川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不得转让或销售。

3、原“银川市物价检查所”于2008年更名为“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并已向社会公布。但个别经营企业仍在使用“银川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为了统一规范使用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行为,原经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单位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西侧楼316房间)重新登记审核。

4、落实物价员(收费员)上岗制度。“商品标价签”中“物价员”一栏需持有经价格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物价员(收费员)证的专(兼)职物价员(收费员)签章。

5、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单位每年1月1日—31日以书面形式向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及标价签的印刷数量、使用情况,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6、如擅自印制或销售商品标价签、价目表,或仍继续使用“银川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商品标价签,一经发现,将根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二、申办程序

使用单位或个人向银川市物价局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含申请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专兼职物价员或收费员信息、申请理由等);

2、自制标价签、价目表的规格、式样;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携带以上资料提交银川市政务大厅(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东侧)发改委(物价局)窗口;

2、市政务大厅发改委(物价局)窗口初审合格后正式受理;

3、市政务大厅发改委(物价局)窗口首席代表审核签发,窗口打印复函;

4、市政务大厅发改委(物价局)窗口向申请人答复。

5、对申报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我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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