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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2-0142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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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2-04-24 |
责任部门: | 发改委综合处体改法规 | 发布日期: | 2012-04-24 |
名 称: | 银川市发改委价格行政执法立查审相对分离实施方案 |
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了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分工和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预期目标
按照“合理分权、权责相应、相互制约” 的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立案、调查和审查职能相对分离,完善各自工作程序,并分别由本委不同机构、不同岗位的人员完成,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二、立案
案件的来源:
我委价格监管工作人员在例行执法活动中发现的;群众在来电来访中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移送的;违法者主动承认的。
立案的分工:
价格违法行为立案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
具体立案分工如下:群众在来电来访中举报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移送的、上级机关交办的违法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局综合组负责;
在例行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或违法者主动承认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局检查组负责。
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和价格管理科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有关材料或通知价格监督检查局立案查处。
立案的条件:
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事实存在;有明确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或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本局的管辖范围。
立案手续和期限: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统一编号,报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审核,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经审查,做出准予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三日内通知利害关系人;
经审查批准立案的,应及时指定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报法制科备案。
经审查不属于本委价格监管管辖的应在二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经审查不予立案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报法制科留存备查。
三、调查
调查人员应依法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开展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并对所收集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负责。
1、询问当事人: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第一应注明调查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等事项。第二询问笔录采取问答式,严禁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进行询问,真实的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得擅自修改。第三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阅读或向被询问人宣读,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无印章者按被询问人食指印,对询问笔录中有修改的部分也须由被询问人确认并盖章(按指印)。如记录中确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并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或者压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资料上注明。第四在调查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交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并经其确认无误后,由证人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要求证人提交书面证言。
3、取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和涉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对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一般要求为原件,如无原件可提取复印件,但必须有被提取人的印章或签字,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
4、调查取证中的强制措施:在检查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四、审查
价格违法案件的审查,由市发改委法制科负责。审查人员应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有关处罚条款和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提出拟处罚意见,并对处罚意见负责。
审查的内容: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凿;
3、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提出审查意见:
1、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退回调查组补充调查;
2、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显著轻微或已自行纠正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填写不予处罚的审查意见,上报有关负责人批准;
3、经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通知书),上报有关负责人批准。
4、经审查,确认调查结果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应报本局负责人撤销立案。对经批准撤销立案的,被撤销的立案卷宗应与其它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卷宗一同归档保管,其编号不得重复使用。
五、决定
1、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组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一般程序的,调查组应当将调查取证的材料及时报呈法制科,法制科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价格分管负责人批准。
3、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凡疑难复杂案件或依程序应听证的案件,都必须由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后作出决定,由委价格分管负责人签发。
作出任何处罚决定前,都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法律救济途径。
制发的处罚决定书,力求严谨、规范,应当有说理性内容。
案件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备案和建档
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及时整理案件材料,形成完整、规范的案卷档案。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银川市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时报送规定的案件材料和信息。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