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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2-0143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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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2-04-26 |
责任部门: | 发改委价格监管处 | 发布日期: | 2012-04-26 |
名 称: | 关于对“新华商圈”停车场实行计时累进收费标准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新华商圈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银川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新华商圈”停车场实行计时累进收费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新华商圈实行计时累进收费的停车场,按规定交缴一定比例的价调基金,国有控股的停车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收比例
新华商圈停车场按备案车位数、每天每个车位交纳10元价调基金。
三、征收方式
价调基金由银川市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代征,停车场产权单位负责交纳(也可委托承包人交纳)。于每月25日前足额上缴指定的价调基金账户,凭银行进账单到银川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换取收据。
四、目的用途
新华商圈停车场执行计时收费标准是政府用价格杠杆调节商圈内交通拥堵,缓解交通压力一种手段,调价幅度较大,停车场经营者在取得利益的同时应为国家及银川市的价格调控做出贡献。适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价调基金符合民意,也是利益再分配的表现形式。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时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临时补贴。
五、其它规定
价调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停车场产权单位、承包人不得拒缴,逾期不交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催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拒交价调基金的将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