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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1/2012-0145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2-06-01
责任部门: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发布日期:2012-06-01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电信资费重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电信资费重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两县三区一市价格监督检查所:

现将《银川市电信资费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银川市电信资费重点检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银川市电信资费重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区电信资费重点检查的通知》(宁价检发[2012]9号)要求,现制定我市电信资费重点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履行部门职责,促进自然垄断行业健康发展,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让广大消费者共享电信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成果,达到规范电信收费秩序,营造和谐消费环境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重点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并取得预期效果,本市此项检查工作由银川市物价局统一组织,并设督导组负责督导三区工作。督导组组长由银川市发改委副主任、物价局局长昝世英担任,市发改委助理调研员武绍洲、价检局局长徐亚平为督导组成员,负责全市电信资费重点检查的协调、督查指导,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具体检查及情况汇总等工作。

三、检查的时限

全市电信资费重点检查从2012年5月30日开始,7月31日结束。

四、检查范围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经营或代办基础电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2011年1月1日以来电信资费政策执行情况(对连续性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五、检查方式和分工

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联合督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六、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收费标准;

(二)违反资费政策规定,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收费、提前执行或推迟执行调价时间、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收费;

(三)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营者执行越权审批的项目或标准收费;

(五)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六)未按规定退还预付费用;

(七)实施资费方案未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

(八)虚假标示资费、夸大优惠幅度、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兑现优惠馈赠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九)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十)利用垄断地位,通过价格同盟和联合垄断方式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

(十一)以虚假宣传、强行扣费等违规手段非法获利;

(十二)利用手机终端应用程序恶意吸费;

(十三)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收取押金或保证金;

(十四)违反规定,对用户实行差别定价、存在价格歧视行为;

(十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市)价格监督检查所要加强对此次重点检查的组织领导,收集电信资费政策,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与纠纷、通信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相互配合,对电信企业的资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重点检查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电信业务点多面广,各地要针对当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电信资费政策执行中的重点区域、领域和环节,结合电信资费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方向,着力纠正电信资费政策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和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三)严格执法。各县(区、市)价格监督检查所要准确把握电信资费政策,切实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要求,严肃查处电信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的资费行为和竞争行为,督促执行国家资费政策,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提升水平。电信资费政策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历史沿革较为复杂,企业管理经营的电子化水平较高,各县(区、市)价格监督检查所要在总结2008年专项检查经验的基础上,提高检查的技术手段和办案能力,深入了解近年来电信资费改革的过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完善资费管理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建立价格诚信和自律机制,全面提升价格行政执法水平。

(五)做好总结。

重点检查结束后,各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认真做好总结,写出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治理对策和改革建议等内容的工作总结,于7月底前报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同时报送一到两个典型案例(邮箱:hxj2276@126.com,传真电话:688861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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