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01/2012-0146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2-06-20
责任部门:发改委价格监管处 发布日期:2012-06-20
名 称:银川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验收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验收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各相关企业:

 银川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过1个月的认真筹建,现已开始试运行,为保证银川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现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规范要求规范的通知》(宁价综发〔2012〕22号)文件的规定,将《银川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标准进行了自查自验,并将自验结果及时上报市物价局。

    一、验收标准

(一)证照、资料齐全

平价商店验收时,必须提供完备的证照、资料后方能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验收。相关证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相关证明等;相关资料有: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的除外)、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平价商店台账、农副产品检测报告以及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店面装潢符合要求

1、门头装潢:制作平价商店门头,门头的规范名称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设置合乎规范,名称符合要求。

2、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在店内或店面外墙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诚信公约、经营承诺书、价格举报电话和企业服务电话、平价农副产品目录、食品检测报告、意见箱等。同时,在平价商店入口处或平价商品经营区上方悬挂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平价商品价格信息、诚信公约等内容。

3、平价商店内部:⑴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采取立体、平面等多种形式在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张贴或悬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标识及“产销对接,天天平价”标识牌,营造平价经营氛围,打造平价商店品牌。⑵依托超市设立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的,应从超市入口开始,设立醒目的平价商品购物指引标识。平价农副产品应相对集中摆放,方便群众购买。

(三)平价商店管理规范

1、平价商店农副产品应使用统一监制的平价商品标价签,明码标价,非平价商品不得使用。标价签应悬挂于商品的正上方或置于商品的围档中。平价农副产品不得以“大特价、大甩卖”等形式标价促销。

2、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统一的平价农副产品台账格式,经营者应建立平价农副产品台帐如实记录。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

    3、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平价农副产品台账,或按规定格式进行信息化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4、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四)价格管理

1、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农副产品范围应按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平价农副产品目录》所列的六类农副产品,具体品种不得少于六类农副产品品种总数的80%,蔬菜不得少于20种。 

2、平价商店销售的蔬菜要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15%;销售粮、油、肉、禽、蛋等品种要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5%。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店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原则上应高于市场平均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并保持基本稳定。

3、平价商店必须被配专职物价员(有物价员上岗证),每天要及时接受物价部门公布平价农副产品最高销售价格,制定本单位平价农副产品销售价格,并对本商店执行农副产品价格情况进行检查。要建立日监测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价格。

二、验收

1、凡经市物价部门同意试运营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超市),应对照《银川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验收标准》进行了自查自验,并将自查自验结果于2012年6月22日前上报市物价局

2、市物价局将组织人员对平价商店进行了验收,对经验收合格后,由市物价局与平价商店经营主体签订《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并颁发平价商店牌匾,正式确认其平价商店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单位,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试运营资格。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