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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2-0146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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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2-06-28 |
责任部门: | 发改委价格监管处 | 发布日期: | 2012-06-28 |
名 称: |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热 用水实行优惠价格的通知 |
银川市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39号)精神,按照《关于推进我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实施意见》(宁价综发[2012]16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平价商店的用热、用水实行优惠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平价商店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并予以授牌的平价商店,主要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社会责任的商店。主要依靠“产销对接”、“农超对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平价销售,并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的费用让利于农民和消费者。平价商店经营范围主要是粮、油、肉、禽、蛋、菜、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同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物价的责任和义务。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时,平价商店要服从政府安排,保障供应,发挥平抑市场价格的作用。
二、平价商店实行优惠用水、用热价格。为实现平价商店降低经营成本,平价销售,并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的费用让利于农民和消费者,建立稳价惠民的长效机制。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气、用热、用水实行优惠价格的通知》(宁价综发[2012]23号)有关规定,决定对银川市经政府授牌的平价商店实行优惠用水、用热价格。
三、平价商店实行优惠用水、用热价格的界定。实行优惠用水、用热价格的平价商店必须是经过物价部门认定和授牌的平价商店,由平价商店提出实行优惠用水、用热价格的申请,并填写《平价商店水价优惠申请表》和《平价商店热价优惠申请表》。经物价部门审核认定用水量、供热面积后,由物价部门统一向有关供水和供热企业提供平价商店名单,供水和供热企业应按居民用水价格和居民供热价格计算收费;
四、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对平价商店的优惠政策从物价部门批准平价商店运营下一月的抄见供热面积、抄见水量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银川市物价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