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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2-0149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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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2-08-17 |
责任部门: |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日期: | 2012-08-17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 蔬菜等农产品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低位运行,但食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仍高位运行,社会各方面对食用油、蔬菜等农产品上涨依然十分敏感。据国家统计局银川城市调查队提供数据:今年1—7月,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上涨2.4%,其中7月份同比上涨1.4%;食品价格指数1—7月累计上涨5.6%,7月份同比上涨1.5%。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各地异常天气频发,我市近期雨水天气也较频繁,这都对农产品价格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加强对相关农产品价格的预期管理,确保我市食用油、蔬菜等农产品供应及价格稳定意义重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要求,现就加强食用油、蔬菜等农产品价格调控监管通知如下:
一、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食用油、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动态,特别是大中型超市和农贸市场,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迅速准确做出预警报告。若发生强降雨等异常天气时,要及时启动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加强价格形势分析研判,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巡查力度,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严厉打击利用异常天气和自然灾害等原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行为,严厉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次充好、变相抬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做好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畅通,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三、做好农产品市场检查信息报告和发布。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异常气候、自然灾害情况下本地区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和检查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物价局同时抄报银川市物价局),遇有异常情况时,及时上报银川市物价局,并在24小时内书面上报异常情况,同时每旬上报本地市场基本情况;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支持,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发布食用油、蔬菜等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大力宣传政府在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调控监等方面的措施;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对虚假信息、不实报道,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稳定群众心理预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