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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1/2012-015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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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2-09-05 |
责任部门: | 发改委价格监管处 | 发布日期: | 2012-09-05 |
名 称: | 关于自治区体育馆体育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体育馆:
你馆“关于申请核定场地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函”(宁体馆函发[2012]02号)收悉,为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管理,规范体育服务收费。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2003]第382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0]185号)精神,按照体育服务价格制定原则,综合考虑你馆实际,经银川市物价局审价委员会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会议研究,现就宁夏体育馆体育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体育服务项目标准:
(一)羽毛球场馆(一楼、四楼):
1、上午6:00时至8:00时 5元/人小时;
2、上午8:00时至下午16:00时 30元/小时.场地;
3、下午16:00时至晚22:00 时 40元/小时.场地;
4、节假日、双休日上午8:00时至晚22:00时 50元/小时.场地;
5、晚22:00时以后 100元/小时.场地。
(二)乒乓球馆:
1、上午8:00时至下午16:00时 10元/小时.场地;
2、下午16:00时至晚22:00时 15元/小时.场地;
3、节假日、双休日上午8:00时至晚22:00时 15元/小时.场地。
(三)篮球馆:
上午8:00时至晚22:00时 5元/人/小时。
二、望你馆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收费前须到银川市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备案,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场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至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