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01/2012-0151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2-09-25
责任部门: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发布日期:2012-09-25
名 称:银川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县(区、市)价格监督检查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根据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关于立即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宁价监发【2012】16号)精神,我局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所有在售楼盘,重点是商品住房。检查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否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三)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标价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标示价格相关因素及收费等内容。                                           

(五)标示已售商品房价格的,是否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六)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是否存在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二、检查时间和组织

此次专项检查由银川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检查方案,从9月17日开始,10月25日结束。银川市物价局检查组对银川市范围内三级以下(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各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內的所有楼盘实施全面检查。

三、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检查对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促进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落实,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维护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务必精心组织部署。

(二)依法检查,严厉处罚。各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执法中要重点调取楼盘销售许可证、销售计划书、明码标价牌、已售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广告等数据资料,仔细比对商品房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厉处罚。其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要按照“一套一罚”的原则,对每套商品房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处于最高5000元的罚款。虚假折扣、虚假优惠,以及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要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要依法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各检查组要结合开展进一步营造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法制环境活动,按照《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价格监督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做好总结。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认真做好总结,写出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治理对策和改革建议等内容的工作总结,于10月底前报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同时报送一到两个典型案例(邮箱:hxj2276@126.com,传真电话:6888615)。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